綦江县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綦现有企业,与在綦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的技改投入。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县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房产政策
第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上交市级以上规费外,县级所得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投资者。
第八条 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内投资,土地价格依据项目投资强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价格;园区购地金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可缴款5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
第九条 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项目的,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第十条 收购县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用地并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返还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十二条 凡在县境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 凡在重庆綦江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 园区标准厂房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县财政在一月内全额奖励企业;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第十五条 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企业;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第4-5年按25%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 凡在我县采取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由县政府审定认可的县属国有亏损工业企业和闲置资产兴办工业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内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按50%先征后返,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25%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 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或其他方式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超过当年全县工商税平均增长率的部分,在五年内分年按10%奖励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国境外资金)投资的新办工业企业,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因生产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50%奖励企业,增值税5年内按县级分成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可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进出口创汇企业3年内每年出口产品收入达总收入的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50%先征后返。
第二十条 凡投资新办大型商场或超市的,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先征后返。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第1-2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份全额奖励企业,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营业税第1-2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3-5年按县级分成部分的25%奖励企业。
第二十二条 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自建成投入试运行起第1-2年内,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的,5年内实现税收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二十四条 使用新技术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工业企业,除享受工业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中央、市、县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四章 配套规费政
第二十五条 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县级所得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第二十六条 所有新投资的生产工业型项目,凡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七条 凡投资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收费按低限的25%收取。
第二十八条 凡投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免收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第二十九条 凡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或投资新建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建设期间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三十条 积极支持企业自行组织促销活动和商贸展示、展销会,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场地。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商,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商管理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核发筹建执照。
第三十三条 鼓励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入股注册新办企业,作价出资额最高可达70%。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内资企业名称。
第三十五条 凡投资道路、桥梁、公园、市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者优先拥有冠名权、广告权。
第六章 服务政策
第三十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可委托县招商局或外来投资企业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代办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均明确由县级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小组,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新办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年创税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对其实行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申报享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国家、市有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重庆工业50强及重庆民营企业5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兑现,由企业向县财政申报,县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会同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由綦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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