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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日期:2022-12-28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0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林文业、刘萍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刘素华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2022年11月1日出具检测报告NO:QJJD20221020-922022年12月20日由打通执法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QJJD20221020-9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书面签收,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刘素华送检测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74mg/kg指标应该不得检出,超过指标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前述事实有1、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报告: NO: QJJD20221020-92   3、询问笔录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调查结论:当事人刘素华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属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打通罚决字〔2022〕00009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4日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大写:叁拾柒元整);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叁拾柒元整(¥237.00)
   
   
联系电话:023-48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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