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刘素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0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林文业、刘萍对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刘素华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2022年11月1日出具检测报告NO:QJJD20221020-92。2022年12月20日由打通执法队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NO:QJJD20221020-9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书面签收,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刘素华送检测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74mg/kg,指标应该不得检出,超过指标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前述事实有1、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检测报告: NO: QJJD20221020-92 3、询问笔录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调查结论:当事人刘素华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属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打通罚决字〔2022〕00009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24日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大写:叁拾柒元整);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佰叁拾柒元整(¥237.00)
联系电话:023-487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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