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3740C/2020-00013
- [ 发文字号 ]
- 赶水府发〔2020〕9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赶水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5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工作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办公室(站、所、中心):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工作规程》等文件已经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工作规程
2.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3.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
4.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考核制度
5.赶水镇2020年度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6.赶水镇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费补助方案(试行)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称镇指挥部)工作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镇指挥部由罗德宏书记赵亮镇长任指挥长,镇人大主席任常务副指挥长,相关镇领导任副指挥长,相关镇部门、在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村居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指挥办”),办公室设在镇城管办,由分管领导唐顺佳任办公室主任。为切实保障镇指挥办实体化运行,从国土所(1人)、建环办(1人)、城管办(2人),共计4人到镇指挥办工作,由镇指挥办负责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镇指挥部在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和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面统筹指挥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镇指挥部应在每年年初召开全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会议,对上年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下达新一年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工作举措和要求,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全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会议由镇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水、电、气等部门参加会议,部分开发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同时邀请新闻单位到会。
第五条 镇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负责通报村居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相关内容由镇指挥办提请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确定。
第六条 镇指挥办负责全面落实镇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指导开展整治工作、协调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组织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确定需提请镇指挥部审议的重大事项,同时承担有关会议筹备、统计通报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镇指挥办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近期工作进展、安排下一步工作任务、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第八条 镇指挥办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整治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确保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2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违法建筑,有效遏制违法建筑滋生蔓延的势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督办即镇级挂牌督办,由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镇指挥办)负责对违法建筑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案件,可进行挂牌督办:
(一) 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
(二) 社会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
(三) 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 对城乡景观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占用基本农田的;
(六) 其它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 镇级挂牌督办案件由镇指挥办根据各村居上报案件,市、区领导批示案件及日常掌握的重大案件等确定。
第五条 镇级挂牌督办案件实行集中挂牌督办和单独挂牌督办。集中挂牌督办指每年年初或年中镇指挥办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各村居集中下达一批违法建筑案件;单独挂牌督办是针对新发现、新产生的违法建筑,按照“随发随挂”的原则,不定期以书面通知形式下达。
第六条 镇级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违法建筑名称、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督办时限和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村居应当按照镇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开展整治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整治完毕后应及时报送完成情况及相关图文资料,确保各项挂牌督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第八条 镇指挥办要加大对镇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指导督促力度,根据村居案件办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办、重点督办,并按季度进行集中通报。
第九条 镇级挂牌督办案件实行销号制,由镇指挥办对案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村居按督办要求继续整改。
第十条 镇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治情况纳入对各村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未完成的村居应作出书面说明,视情况纳入下年度挂牌督办案件范畴。
第十一条 镇指挥办将挂牌督办案件的完成情况纳入镇级督查督办和考核重点,确保挂牌任务完成。
附件3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对工作不力的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工作和修建违法建筑的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社区干部)等公职人员的约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镇指挥办)提请镇指挥长约谈村居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照镇政府确定的存量违法建筑年度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整治,工作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
(二)对在建违法建筑未有效控制,经督办未有效整改的;
(三)一年内违法建筑挂牌督办案件累计2件及以上没有按期完成的;
(四)镇指挥办认为需提请约谈的其它情形。
国土所、建环办、城管办、派出所等镇有关单位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由镇指挥办提请镇指挥长约谈其相关负责人。
第四条 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约谈。违法建筑当事人属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社区干部)等公职人员,且拒不自行整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开展约谈工作,其中,区管人员由镇指挥办报区级主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约谈,镇管人员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条 在组织约谈前,应对约谈对象下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应安排专人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记录》。
第六条 约谈后,有关单位、个人应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镇指挥办、村居组织验收。对拒不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可按程序移交组织人事或纪委监委处理,制作《违法建筑案件移交台账清单》,或组织媒体曝光,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七条 整治工作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镇指挥办、村居及时移送镇纪委监委、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通知书
同志(单位):
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要求,你(单位)因 ,
请于 年 月 日到 进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
特此通知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
主谈人姓名 |
职务 |
||
|
参加约谈 人员 |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
约谈对象姓名 |
约谈对象职务 |
||
|
约谈内容 |
|||
|
需要解决问题 |
|||
|
约谈对象意见 |
主谈人签字:约谈对象签字:年月日 | ||
|
备注 |
|||
违法建筑案件移交台帐清单表
|
主谈人姓名 |
职务 |
||
|
参加约谈人员 |
|||
|
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
|
约谈对象姓名 |
约谈对象职务 |
||
|
约谈内容 |
|||
|
约谈对象意见 |
|||
|
案件移交情况 |
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年月日 | ||
|
备注 |
|||
附件4
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落实各村居违法建筑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镇人民政府对村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是镇指挥办根据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现场查看等方式组织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年终考核是采取集中考核方式,由镇指挥办在年底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抽查现场等方式,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各村居年度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一)存量违法建筑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情况;
(三)挂牌督办项目完成情况;
(四)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各项资料报送情况;
(六)台账管理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指挥办应根据违法建筑整治每年的工作重点及要求,负责制定当年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5
赶水镇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经费补助方案(试行)
为确保我镇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綦江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綦江府办发〔2020〕18号)和《赶水镇2020年度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经费补助方案。
一、经费补助对象
(一)各村居
(二)执法部门:国土所、城管局、建环办、林业站、公路办、水保站。
二、经费补助标准
(一)对按拆除(回填)处置违法建(构)筑物的,根据各村居实际拆除(回填)验收量进行整治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房屋临街面、其他地面搭建的只需要拆除不需要整治的彩钢棚按3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2.屋顶、阳台、平台等处搭建的彩钢棚按6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3.地面、屋顶、阳台、平台等处以塑钢、型钢、彩钢等材质为框架搭建的建(构)筑物按8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4.地面搭建的混凝土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以围护结构材质为准)的固定建(构)筑物按10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5.屋顶、阳台、平台等处搭建的混凝土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以围护结构材质为准)按24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二)对按没收违法收入方式处置违法建(构)筑物的,根据各社区、村实际没收违法收入验收量进行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评估价值4000元/平方米以上违法建筑,按25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2.评估价值1000-4000元/平方米(不含4000元)违法建筑,按20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3.评估价值1000元/平方米(不含1000元)以下违法建筑,按150元/平方米进行经费补助。
(三)社区、村考核经费补助
1.对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单位,按拆除(回填)验收量以30元/平方米进行工作经费补助。
2.对考核得分80分至90分(不含90分)单位,按拆除(回填)验收量以20元/平方米进行工作经费补助。
3.对考核得分70分至80分(不含80分)单位,按拆除(回填)验收量以15元/平方米进行工作经费补助。
4.对考核得分70分以下单位,取消考核经费补助。
(四)执法部门工作经费补助
根据违法建筑结案工作量,对各执法部门按10元/平方米进行工作经费补助。
附件6
赶水镇2020年度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顺利推进我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根据《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长效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根据《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赶水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考核制度》之规定。
二、考核内容
考核按照基本分值100分,实行倒扣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三、考核对象
各村居
四、考核方式
由镇指挥办2020年12月初组织实施集中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列入2020年度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并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经费补助挂钩。
2020年度村居整治违法建筑
工作考核指标
|
分类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权重 |
得分 |
|
基础工作 |
机构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宣传工作 |
1.机构建设:未建立机构、未按机构建立内容落实的或未落实专职人员的,每项扣1分(该项共2分,扣完为止); 2.档案管理:未按要求制定2020年度实施方案和计划的,未建立相应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未分类归档的,每项扣2分(该项共4分,扣完为止); 3.信息宣传工作: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报表等资料的,未按要求开展宣传工作的,每项扣1分(该项共2分,扣完为止); 4.未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的,扣2分。 |
10 |
|
|
在建违法建筑控制工作 |
有效预防、制止违法建筑 |
1.在建违法建筑及时发现率:区、镇已发现但社区、村未发现或未纳入《在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台账》的,每件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2.在建违法建筑及时制止率: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导致违法建筑仍继续修建的,每件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3.在建违法建筑处置率: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每件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
30 |
|
|
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
有效拆除违法建筑 |
1.年度整治数量指标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该项共计20分,扣完为止); 2.对申报已完成的整治任务进行抽查,每发现1处未整治完毕或不符合整治要求的,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3.对市级挂牌督办或交办项目未整治完毕的,每件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4.对区或镇级挂牌督办或交办项目未整治完毕的,每件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5.存量违法建筑档案抽查5件,未规范管理的每件扣2分(该项共计10分,扣完为止)。 |
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