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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人:石巧伟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人民政府
受委托代理人:陈林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委托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地域范围
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名义对乡道和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违法行为制止权。经检查发现具有法定委托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和纠正。有第1项至第4项的违法行为的,由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5项和第7项至第10项的违法行为的,由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6项由于《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未对采取强制措施作法定授权规定,街道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应通知就近交巡警或者派出所民警前来开具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
3.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
4.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
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
7.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
8.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
10.擅自挖掘道路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在委托协议规定范围内因过错导致案件处罚错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单位及受托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对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文书填写、文书管理等规范执法内容进行培训,每年对受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1次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二)受托单位责任
1.受托单位只能在委托协议委托的地域及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向市政府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受托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地域、权限执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自行承担;
11.现场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发现具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交通违法的,应当报告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巡(勤务)大队或派出所公巡队处理。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綦江区公安局和綦江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3年12月14日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