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盛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隆盛府发〔2025〕30号
各村(社区):
《隆盛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共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党委集体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隆盛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綦江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綦农委〔2019〕38号)、《綦江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綦农委〔2019〕1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成立理事会、监事会并落实具体人员。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以上人员名单报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如有变更需及时上报。
第三条 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报酬激励制度,进入管理团队的村干部不得支付工资。村相应职务免除后,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免职意见并执行程序,完成后上报镇政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财务代账公司代理账务。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农村级集体经济要专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其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资金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是农村集体组织资金管理的主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的发展、“三资”管理、账务的核算,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
第七条 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按季度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代账公司每季度将处理好的账务交回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已核算完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保存。开户行应留存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代保管;开通带有审核功能的企业网上银行,“录入盘”由出纳保管,“审核盘”由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开通手机银行和办理单位结算卡。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都应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发包、租赁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资金,入股股金,社会捐赠资金,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库存备用现金额度为1000—3000元,现金管理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缴存到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严禁个人自收,非财会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入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票据由村会计负责保管和开具,不得多人保管或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等经营性收入。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信贷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收益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议,可组织实施。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等资料,应报村民委员会、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相关经济业务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范围。凡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成本、办公用品采购、差旅费、会议费、对外投资、借款等所有支出都应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费用标准。
(1)会议餐费,按照村(居)会议餐标准执行。
(2)接待费,原则上不产生接待费(不得接待各级领导干部、镇内村居干部),确因业务洽谈等工作原因需接待的,标准不超过40元/餐/人,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不得提供烟、酒、高档菜肴等。
(3)其它非生产支出,该类支出包括办公费、租车费、通讯费、学习培训费等,实行分类限额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厉行节约”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限额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相关规定。
(1)收入类。1.入账时需提供收入发票的记账联,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属于工程项目的还需提供预算、结算、验收表、审计定案表等。2.补助收入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说明。3.收到投资者股金需提供入股协议、入股会议记录。4.出纳收取现金,须开具收据或提供收入明细表。
(2)支出类。1.付款审批单需载明支出项目、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入账时交通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设备采购费等必须取得正规发票的发票联,属于工程项目的购买专业性强的服务(如挖机租赁服务)时,还需提供汇总《施工签证单》,经现场负责人和提供服务方签字确认后入账。2.对外投资需提供投资协议。3.收购农户自产农副产品应出具收据或明细表,留有收款人签字并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及电话等信息。4.如需委托支付的,需出具委托书。5.申请支付金额大于发票金额的,不得支付;申请支付金额小于发票金额的,注明原因。
(3)票据审签流程。按谁经办谁负责填报的原则,由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表或付款凭据并附相关附件,签署“经办人:XXX”。交监事长审签,审核合格后签署“属实。XXX”。后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合格后签署“同意列支。XXX”。
凡属项目类支出的,须经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分管领导和分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共同审核,并签署“已审。XXX”后,才能交由出纳支付。
凡属日常性支出的,须经驻村领导和分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共同审核,并签署“已审。XXX”后,才能交由出纳支付。
第十八条 支付流程。票据审签完后,由出纳进行规范性和会计要素齐备性的复核。对复核无异议的票据,由出纳在银行办理支付;或出纳用网上银行“录入盘”录入付款信息并提交审核,由镇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用网上银行“审核盘”确认后完成支付。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1)除特殊情况外,现金提取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用完或即将用完后(不足1000元),将审签完善的支付票据交至会计,然后再次进行申请;
(2)单笔在1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条 账务管理。每月10日前,出纳将收入和支出票据、上月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回单、现金日记账、销售台账、签订的合同、入库单、出库单、以及与上月经济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按收入和支出附件、分类整理交会计。会计根据出纳报送的相关会计资料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及报表编制等。
第二十一条 股利分红。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在次年4月份前,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余额,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提出股利分红方案(须提取不少于5%的盈余公积),经村(社区)“两委”、村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镇产业发展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的债权,要依法及时追缴,确保不过时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四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通过诉讼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大额贷款,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对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处理。
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审核、整理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帐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监督委员会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资产可依法采取承包、出租、出让、变卖、入股等方式经营,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资产的经营,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者,通过镇上审批以后实施,并向群众公布,不得暗箱操作。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经营,一律要签订书面合同,处置结束后将经营处置方案、招投标方案及合同等及时报送镇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具体有: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物资产等。存货管理需要遵照以下流程:1.入库管理,存货入库前,出纳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等,经清点查验后方可验收入库,同步填制验收入库单,相关人员签字。入库单交会计账务处理;2.出库管理,出纳填制出库单并签字,然后领取人签字,方可出库。出库单交会计账务处理。
第八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用途分包括办公用品、设备、生产材料、零部件及工具等(不含工程材料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需要遵照以下流程:(1)事前报批,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监事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开展采购;对单笔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之间的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单,经村(社区)定员干部、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研究同意后,报镇驻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开展采购;单笔金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采购由经办人填写采购申请单,经村(社区)定员干部、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商定,报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再报驻村领导和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2)询价比选,对单笔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物品或服务采购需进行询价后采购,采取低价中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比价过程资料作为财务支付附件。(3)合同签订,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供货商提供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票做账;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质保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条款。
第三十六条 采购物资入库前,应组织人员对照核对采购申请单,检验采购的物资,对合格的物资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对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第九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的工程,原则上不得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完工后,立即将材料、人工费用发生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会计。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需要遵照以下流程:(1)事前报批。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监事长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对项目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之间的项目,经村(社区)定员干部、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研究同意后,报驻村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金额达到50000元及以上的,经村(社区)定员干部、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商定,报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再报驻村领导和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2)项目发包。对项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一般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方。(3)合同签订,项目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实施单位(个人)提供发票,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票做账;项目金额5000元以上,与实施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双方责任、工期、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4)报账资料。对于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由村(居)主要负责人、监督委员会主任、镇主管板块负责人以及价审小组成员5人以上进行价格审核,并填写《价审单》。对于金额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的项目,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计。对于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预算;施工完成后,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账目应每季度向股东、成员、村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将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村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造成工作严重失误,贪污、挪用、截留平调农村集体资金,私设“小金库”,村集体经济财务长期不公开、管理混乱等行为,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村居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必需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事长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也可由本村党组织提名,多个村联合的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由镇党委提名,并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理财程序:在召开监事会理财会议上。根据当月发生的经济活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监事长逐一提交财务收支凭证,由监事会成员对单据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事会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或两次无故不参加理财的,可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其职务,且及时按规定补选他人为监事会成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