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类(共24条)

1.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年2月5日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綦发改〔2021〕33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区文化旅游委:023-48678162
2.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分解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綦发改〔2021〕3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委:023-85889370
3.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綦发改〔2021〕25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023-48617699
4.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綦发改〔2021〕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区人力社保局:023-48617631
5.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区人力社保局:023-48671130
6.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区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区文化旅游委:023-48651752
7.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宽带专线费优惠。重庆电信、联通、移动等公司对2021年7月28日至9月10日,11月2日至11月17日,以及2022年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文化旅游委、綦江通发办
咨询电话:区经济信息委:023-48662083;区文化旅游委:023-48651752;綦江通发办:电信(17347609850)、联通(13228630558)、移动(13883611444)
8.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区公积金中心:023-48672731
9.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023-48678160
10.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鼓励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服务业等困难行业纾困恢复十条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綦发改〔2022〕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区市场监管局:023-48627118
11.落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区财政局:023-48671301
12.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3.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区税务局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4.减免服务业“房土两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区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5.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6.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区级各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7.暂停预缴铁路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8.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1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级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上政策从2022年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綦发改〔2022〕19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20.落实国家、市级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綦发改〔2022〕19号)
执行期限: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21.落实国家、市级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政策依据:《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綦发改〔2022〕1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22.2022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其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政策长期执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政策依据:《綦江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綦发改〔2022〕19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
23.贯彻落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渝商务〔2022〕48号)要求。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商务委、各街镇
咨询电话:区税务局:023-48612366;区商务委:023-61280330
24.减免服务业房屋租金。2022年,对区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镇(街道)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綦江区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綦发改〔2022〕11号)
执行期限:执行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咨询电话:区国资委:023-8171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