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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及单位性质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55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区政府管理的其他机构。内设机构4个,分别是综合科(挂监察室)、合作指导科(挂农业服务科牌子)、社有企业监管科、商贸流通科(挂安全科、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和新网工程办公室牌子)。

(二)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55)文件精神,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区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3.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化肥及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4.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系统推动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社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6.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协会)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

7.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统一归口专营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经营和烟花爆竹市场有序供销管理的日常工作。

8.调查研究供销合作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供销社和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9.指导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24.0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24.02万元,比2018年增加202.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0.76万元,比2018年增加40.4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调入领导干部1人及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16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24名退休人员和3名遗嘱人员生活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05.69万元,比2018年增加304.86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本年未预算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持项目发展,二是新增了三社融合发展项目等,主要用于全区木瓜示范管护和三社融合发展等重点工作。

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2018年减少100万元,主要原因是将全区木瓜示范管护资金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9.46万元,与2018年减少3.3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2.96万元,比2018年减少4.3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0万元,比2018年增加1.0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车已使用10年以上,行驶里程达27万公里以上,已达到报废标准,维修维护费用非高;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2.95万元,比上年增加6.84万元,主要原因为市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3.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10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社2018年末资产总额1860.6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8.10万元,无房屋等固定资产,主要为应急管理公务用车1辆,原值为24.77万元。

五、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王守环  电话:023-48225696

  


附件下载:

2019区级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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