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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69925517XQ/2022-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2-10 [ 发布日期 ] 2019-02-18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单位性质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11〕33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挂信息科牌子)、政策法规科(挂群众工作科、信访室牌子)、规划财务科、公务员管理科(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事业单位管理科(区职称改革办公室牌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牌子)、人力资源科、职业能力建设科(挂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就业促进科牌子)、劳动关系科(挂工伤管理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保险管理科(挂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监察仲裁科、党群政工科(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等12个职能科室和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綦江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挂区农村劳务经济发展办公室、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牌子)、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挂区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牌子)、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中心、重庆市綦江区培训考试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等9个下属事业单位。

(二)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2.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流动调配工作;负责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区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4.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组织落实职(执)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监督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承担相应行政监督责任。

6.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7.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补贴,宏观管理企业人员工资;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补贴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公)伤和离退休政策。

8.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综合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规划、选拔、培养和管理。

9.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协调落实随调随迁家属安置;组织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0.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奖励表彰工作。

11.拟订农村劳务开发管理工作规划,推动农村劳务开发及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劳务输出等相关工作。

12.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3.负责管理相关人事档案和民生档案。

14.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应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15.承办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改革情况

根据各级机构改革要求,我局职能职责做相应调整:

1.将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

2.将军官业安置职责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3.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生育保险、城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4.将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区科学技术局。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453.9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53.94万元,比2018年减少1798.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96.77万元,比2018年增加335.18万元,主要原因工资津补贴调标等,主要用于保障全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0,157.17万元,比2018年减少2,134.13万元,主要原因是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因盘活历年存量导致转移支付减少等,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以及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社会保障、收入根本、人事人才和档案管理、劳动维权和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重点工作。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33.50万元,比2018年减少47.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50万元,比2018年减少28.33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务院和市区各级要求,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活动接待并严格按规定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19万元,比2018年减少18.74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后用于公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停车费、洗车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296.77万元,比上年增加335.18万元,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全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6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0,157.17万元。

(四)固定资产占用情况。原有办公用房5109平方米已全部移交。现有公务车辆5台,固定资产原值92.99万元;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其他固定资产原值1397.48万元。

五、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人:杨昌水   023-8726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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