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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信息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532R/2025-001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4
綦江古南“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4日 12时15分许,胡*松驾驶网络预约出租小型轿车渝AD97***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松江水岸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8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50000028号),2025年5月12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綦江古南“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綦江古南“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胡*松,男,汉族,47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身份证号:510**********82418;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049****,有效期始:2017年2月16日,有效期止2027年2月16日;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51022319770*******,准驾车型:C1E,有效起始日期:2025年2月26日,有效期至2031年2月26日,经营区域:綦江区,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系此次事故中渝AD97***车辆驾驶员。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AD97***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厂牌型号:北京汽车BJ7000C5D3-BEV纯电动轿车,发动机号:FD51EK051700130,车辆识别代号:LNBSCC4H8KD666202,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6月30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书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7*******号,车辆尺寸:4650*1820*1510mm,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核发机关:九龙坡区运管处,经营区域:主城区。事发后经鉴定渝AD97***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滴滴公司),系事发时“花小猪平台”渝AD97***车辆接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P4HH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19年12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重庆滴滴公司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37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属于《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2]]。
2.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系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公司,事故车辆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6279X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企业负责人:罗*江;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5日,总公司注册资本:100750.9454万元;营业期限:2014年11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幢*门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一般项目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本案中,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负责事故车辆上户、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政府监控平台接入、车辆保险、车辆维护保养等业务。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滴滴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开展了员工的教育培训,并对涉事驾驶人进行了岗前培训;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了安全风险分析管控、“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4日12时15分许,胡*松驾驶网络预约出租小型轿车渝AD97***去接乘客,由中山路往綦江区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松江水岸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蔡*秀相撞,造成蔡*秀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松江水岸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綦江区人民医院方向,西往南门方向,北为綦河,南为松江水岸小区。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双向四车道,路段限速为40km/h,道路两侧有隔离护栏,路段有人行横道线。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蔡*秀,女,76岁,身份证号码:510**********00428,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系事故中行人。
- 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救治费0.3万元、丧葬费5.8万元、死亡赔偿金26.48万元、合计约32.5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4日12时17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接区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小型轿车撞伤行人,已经自行联系120”,要求立刻出警。12时25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伤者已经送往綦江区人民医院,并同时上报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的情况;开展调查处置和现场信息源管控等工作,交通秩序于12时45分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120接报后,急救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将伤者蔡*秀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4日13时41分死亡,遗体于15时许运往綦江区殡仪馆停放。
- 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遗体于2025年3月29日火化,保险公司赔偿约32.58万元,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胡*松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与横过道路行人相撞。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松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横过道路行人蔡*秀相撞[[3]]。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车辆技术鉴定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定第240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AD97***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5km/h。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定第495号)鉴定意见:渝AD97***号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5〕0012号)鉴定意见:蔡*秀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 行人蔡*秀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4]],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疏于观察道路上通行车辆。
- 胡*松安全意识淡薄,在事发前滴滴地图提醒:“师傅您好,行人及非机动车横穿闯灯风险高,请您提前预判风险,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备踩刹车”和三次“限速40,您已超速,请减速慢行”的情况下,仍然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和超速行驶。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滴滴公司
重庆滴滴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了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风险分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网约车安全管理等工作。经调查未发现重庆滴滴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调查发现重庆滴滴公司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未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胡*松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5]]。涉事车辆驾驶员胡*松于2025年2月26日才取得重庆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是涉事车辆存在超许可区域经营问题。涉事车辆渝AD9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为主城区,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胡*松驾驶该车辆在綦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共完成订单1835单,起讫点均在綦江区内,不在网约车运输证载明的经营区域内[[6]]。
(二)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
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系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负责所属车辆租赁业务,作为涉事车辆所有人,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申请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年检在有效期范围内,车辆证件齐全。公司配备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车辆安全管理、应急和事故管理、安全会议管理、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安全奖惩、驾驶员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管理制度,指定定点维保单位负责该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了事故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乙方)与重庆滴滴公司(甲方)签订有《服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内容:“为了提高甲方平台的用户体验,甲方意图从促进乙方租赁服务水平提高着手。甲方将定期开展租赁服务达标奖励活动,乙方的租赁服务水平达到甲方指定的活动规则标准,甲方将给予乙方服务提升服务费奖励。”经调查未发现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三)江北区交通运输委
一是严格督查指导。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服务指导计划》,将江北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纳入重点指导任务,2025年以来对重庆滴滴公司进行2次安全指导,并督促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整改。二是狠抓责任落实。第一时间传达事故警示通报、安全工作文件等至相关企业,并督促其严格落实各级安全工作部署。2025年至今,组织重庆滴滴公司参加了行业安全工作会2次,部署了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报了安全生产事故,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于2024年约谈了重庆滴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负责人3次,要求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安全培训。每年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四是加强信息互通。每月将安全指导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抄告执法部门,加强联合管理。
(四)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开展了路面管控、联合执法、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2025年1月至5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累计在国、省、县道、城市等道路检查各类车辆9000余辆,查处各类违法17209件,其中不礼让行人33件;劝导教育行人违法90余次;累计开展联合执法100余次,指导帮扶派出所人员上路履职情况50余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60余次。
五、相关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胡*松,系渝AD9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蔡*秀相撞,造成蔡*秀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区公安局已于2025年5月9日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网约车驾驶员胡*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7]],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另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胡*松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8]]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9]],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涉事网约车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风险管控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驾驶人员培训等工作。重庆滴滴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滴滴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调查发现,重庆滴滴公司存在未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10]]和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11]]等违法行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胡*松驾驶该车辆在綦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共完成订单1835单,起讫点均在綦江区内,不在网约车运输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四项[[12]]的规定,建议由江北区交通运输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负责该公司所有车辆的上户、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购买车辆保险、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等工作,在本案中,该公司履行了车辆所有人相关职责,确保了肇事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事故调查组认定首汽租赁重庆分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3]]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针对重庆滴滴公司及各监管部门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滴滴公司
一是严格审核申请注册本公司平台的网约车和驾驶员的相关资料,确保提供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二是要依法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三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将本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作为本公司安全培训重点内容,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江北区交通运输委
加强江北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依规提供经营服务,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安全文明驾驶、行人文明安全过街等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相关违法行为。
綦江古南“3·24”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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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2]]《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7]]《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第三款: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1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对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应对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对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12]]《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1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