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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綦江东溪“5·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512530分许,赵*波驾驶渝A28***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东溪镇竹园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50000043号),并于2025627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綦江东溪“5·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綦江东溪“5·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波,男,汉族,34岁,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51,有效期始:201883日,有效期止202883日;系此次事故中渝A28***车辆驾驶员和借车人(无固定工作人员)。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A28***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CFNR****),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8XLC-FH,发动机号:K034859,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0KY075080,初次登记日期:20191128日,发证日期:20216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1130,强制报废期止:20341128日,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事发后已投保)。车辆尺寸:5995*2310*3100mm,车身颜色:白,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事发后经鉴定渝A28***轻型厢式货车近光灯、远光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202551124时左右,杨*把渝A28***轻型厢式货车借给赵*波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512520分许,赵*波驾驶渝A28***轻型厢式货车从东溪镇送猪肉到镇紫街,525分许,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2372km+200m)东溪镇竹园村路段时,刮撞公路上的行人颜*明,造成颜*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赵*波随即打了110120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2372km+200m)东溪镇竹园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綦江区东溪镇方向,北往镇紫街方向,东、西两侧均为田地,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双向两车道,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分割。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明,男,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系事故中行人。

  1. 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丧葬费5万元、死亡赔偿金23万元,合计2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512531分,区公安交巡警赶水公巡大队接区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后,迅速赶往现场。545许,东溪派出所到达现场;550分许,120到达现场;610分,区公安交巡警赶水公巡大队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赶水公巡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联动东溪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勘查,120医务人员对伤者颜*明进行现场抢救。620分,120医务人员宣布颜*明死亡。715分,交巡警结束现场勘查,殡仪馆工作人员将颜*明尸体运送至綦江区殡仪馆存放,交通秩序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120接报后,医务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对伤者颜*明进行抢救;620分,经抢救无效宣布颜*明死亡。

  1. 事故善后情况

死者遗体于2025516日安葬,共赔偿28万元,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赵*波未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与公路上的行人发生刮撞。

(一)直接原因分析

*波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超速行驶(规定70km,实速76km)[[1]],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2]],与公路上行人颜*明发生刮撞[[3]]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车辆技术鉴定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定第333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A28***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6km/h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定第785号)鉴定意见:渝A28***轻型厢式货车近光灯、远光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50019号)鉴定意见:颜*明符合多器官复合型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行人颜*明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规,在公路上未靠公路边行走,并疏于观察道路上通行车辆。
  2. 驾驶员赵*波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交通法规,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

*,系渝A28***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把车借给赵*波时交待:“车况可以,不要开得太快,注意安全驾驶”,并知晓其持有合法有效的C1E驾驶证。经调查,未发现车主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发现渝A28***轻型厢式货车存在逾期未检验。

(二)綦江区交通运输委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及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20251-6月召开安全例会6次,季度风险研判2次,对45户存在重大隐患企业开展警示约谈,对发生亡人事故的65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57个。二是严格日常执法监管。扎实开展非法营运、巡游出租车、网约车违规经营专项整治,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两客一危”、机动车维修等治理效能,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和源头监管,持续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整治。20251-6月,巡查公路3.4万余公里、检查载货量4.5吨以下的货车、重型货车、网约车等各类车辆9523辆次,运输企业274户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857起,收取罚款及赔(补)偿费共计176万余元。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赶水公巡大队

一是落实省际检查站勤务。在赶水余家嘴省际交通安全执法站每日开展4小时固定岗勤务,每天至少检查登记过站车辆50辆次以上、摩托车20辆次以上。二是加强路面管控工作。每天在国道、省道及场镇等道路开展3小时以上的巡线路面执法检查。对过往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严肃查处三超、疲劳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20251-5月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860余件。三是开展三超一疲劳治理工作。20251-5月累计查处公货车超载150件、超速210件、超员126件、疲劳驾驶12件。四是落实酒驾专项勤务。20251-5月累计查处酒醉驾37人次。五是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至今已开展联勤约10余次,共同查处各类违法10余件。六是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241月以来,累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9次,其中进学校4次,进社区1次,进农村3次,进公司1次。

五、相关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波,系渝A28***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公路上的行人颜*明发生刮撞,造成颜*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区公安局已于2025625日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二)事故车辆所有人处理建议

*,作为渝A28***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把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渝A28***轻型厢式货车借给持有C1E驾驶证赵*波使用,并告知:“车况可以,不要开得太快,注意安全”。经查,杨*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调查发现,渝A28***轻型厢式货车存在逾期未检验[[4]],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赶水公巡大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5]]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綦江区交通运输委

区交通运输委要统筹监管,建立台账,督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交警建立轻型货车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要与交警联合治超,严查“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行为。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赶水公巡大队

加强路面执法,查处超载、非法改装、违反限行等行为;将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信息共享至交通部门,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安全文明驾驶、行人等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相关违法行为。

綦江东溪“5·12”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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