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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信息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603532R/2026-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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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4
綦江古南“10·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5日11时39分许,罗*驾驶号牌为渝AK6***的网络预约出租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5.21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50000078号),于2025年11月4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沙坪坝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綦江古南“10·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綦江古南“10·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罗*,男,汉族,51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38号2幢10-6,身份证号:5102**********1151;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1312921,有效期始:2016年9月30日,有效期止2026年9月30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5102**********1151,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考核时间11月1日,从业资格类别J—网约出租(綦江区),发证机关:重庆市交通局;系此次事故中渝AK6***网约车驾驶员。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号牌渝AK6***,登记所有人:重庆敏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达汽车租赁公司),厂牌型号:凌派牌HG7180GBC5A小型轿车,发动机号:3118204,车辆识别代号:LHGGJ7649J2018894,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编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6034430号,车辆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主城区),车辆尺寸:4664*1750*1505mm,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核发机关: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
事发时约车平台为“旅程约车”,该平台属云南天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ED06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王*宇;成立日期:2018年11月7日;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太湖中路53号5幢附2号、3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17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核发机关: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效期自2023年2月2日至2027年2月2日。
2. 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为敏达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为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7EB77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成立日期2016年8月24日,注册资本10万元;营业期限2016年8月24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55号附5号1-3,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该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安全经理1名,下设安全管理部、运营部、司机管理部、车辆管理部;该单位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每月开展1次安全风险研判,形成月度安全风险清单,每周开展1次安全检查,抽查所属车辆安全运营情况;制定了《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制度要求新上岗的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在岗培训线上每月举行1次,线下培训每季度举行1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1]]。
- 敏达汽车租赁公司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了总经理、行政经理和运营负责人,设置了安全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运营负责人(兼安全科科长)负责管理。该公司制定了《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与罗*签订了2025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对罗*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5日11时39分许,罗*驾驶号牌为渝AK6***的网络预约出租小型轿车(载客)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转盘往枣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升街华上新天人行横道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熊*平相撞,造成行人熊*平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华上新天人行横道,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南北走向,南往綦江区古南街道枣园方向,北往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转盘方向,东面为华上新天小区,西面为民房,该道路两侧有安全护栏、人行横道线、道路中心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较好。该路段限速40km/h。

图1 事故现场图(车辆后方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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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现场图(车辆前方拍摄)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
熊*平,男,85岁,身份证号码:5102**********1219,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系事故中行人。
- 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救治费0.51万元、丧葬费5.8万元、死亡赔偿金约24.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约35.21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0月5日11时40分许,罗*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车上乘客同时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11时43分许,交警和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和人员抢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伤者经现场处理后送往綦江区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在场交警开展调查处置和现场信息源管控等工作,交通秩序于12时30分恢复。
(三)医疗救治和事故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120接报后,急救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伤者熊*平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当日18时08分许,熊*平经抢救无效死亡。
2. 事故善后情况
事发当天罗*支付了熊*平医疗抢救费用0.51万元,10月8日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死者遗体于2025年10月10日安葬,目前其它赔偿费用正在协商处理之中,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罗*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礼让行人,与正在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熊*平相撞[[2]],致使熊*平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1. 车辆技术鉴定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定第843号)鉴定意见:事发时渝AK6***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0km/h。
(2)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定第1674号),鉴定意见:渝AK6***号小型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2025年10月9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病T鉴第73号),鉴定意见为熊*平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引起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涉事网约车驾驶员罗*安全意识淡薄。经查,事发时罗*驾驶车辆遇道路前方有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未观察道路上行人情况、未按规定礼让行人,与行人相撞,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单位监管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两江新区城管局
按照相关规定,重庆市两江新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网约车行业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如下:
1. 开展网约车行业约谈教育。2025年1—9月,该单位共计组织网约车属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集中安全警示约谈会议3次,通报相关网约车道路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网约车违法行为抄告情况,部署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2.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25年1—9月,该单位对辖区9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41条,均已督促整改完成。督促网约车企业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和网约车行业安全集中整治“1号行动”。
(二)区交通管理支队
根据内部分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勤务大队负责北部片区10个街镇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文龙、通惠、古南三个街道的城区秩序管理,国道210、353、省道104、207、534路检路查及指导帮扶文龙、古南、通惠、中峰、永新、三角、隆盛、永城、新盛、横山等10个街镇的交通管理工作。本次事故发生地属于城区勤务大队管辖范围,履职情况如下:
- 路面管控工作情况:2025年1—9月,城区勤务大队在国、省、县、城市等道路检查各类车辆19000余辆。查处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50848件。其中,不礼让行人62件,劝导教育行人违法300余次。
- 联合执法情况:城区勤务大队自2024年8月5日起至今配合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在省道、城市主干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适时指导街镇道安办(应急办)、派出所开展交通管理,共同查处超载、超速、货物飘洒、尾气排放等违法行为。累计开展联合执法250余次,指导帮扶街镇道安办(应急办)、派出所人员上路履职100余次。
- 交通安全宣传情况:城区勤务大队2025年1—9月累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60余次。其中,进学校宣传20余次、进社区宣传30余次、进农村宣传90余次,进企业宣传15次。
五、相关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罗*,事发时渝AK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与正在经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熊*平相撞,造成熊*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区公安局已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罗*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3]]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涉事网约车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经查,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敏达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涉事车辆的上户、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购买车辆保险、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等工作,负有保证所属营运车辆符合技术标准的义务。经查,事发时涉事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行为。敏达汽车租赁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3. 重庆市两江新区城管局、綦江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4]]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 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违规派单问题。经查,涉事渝AK6***号网约车许可的经营区域为重庆市主城区,该车实际长期在綦江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业务,其所属的“旅程约车”平台涉嫌违规派单的违法行为[[5]],建议由该公司属地网约车行业监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2. 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问题。经查,罗*未参加“旅程约车”平台在2025年1—3月、8—9月下发的月度安全培训(0学时);罗*驾驶的渝AK6***号网约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在事发前长期离线,未按规定上传卫星定位数据,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安全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建议由该公司属地网约车行业监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的规定调查处理。
3. 罗*违反敏达汽车租赁公司和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问题。经查,罗*驾驶的渝AK6***号网约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在事发前长期离线,不能正常使用,罗*未及时处理,也未及时报告,违反了敏达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8]];罗*未参加“旅程约车”平台在2025年1—3月、8—9月下发的月度安全培训(0学时),违反了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9]]。以上行为建议由敏达汽车租赁公司和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处理[[1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
一是严格督促落实公司安全培训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行车意识培训。二是要主动对接网约车动态监控第三方等单位,多渠道获取驾驶员违章信息,严格逗硬考核驾驶员违章行为。三是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将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作为本公司安全培训重点内容,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两江新区城管局
加大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力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违章驾驶行为的考核管理,严格开展安全培训,增强网约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三)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安全文明驾驶、主动礼让行人等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1]]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新上岗的驾驶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七条:培训教育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采用定期培训和临时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岗培训教育工作线上培训每月举行一次,线下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第七条:……新进驾驶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理论、实际操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第三款: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5]]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敏达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第一、(4)条:从业人员(驾驶员、承租方、合作方)必须保护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确保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摄像头角度等,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以便及时解决。
[[9]] 云南天谷重庆分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培训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