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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应急罚〔2020〕执法7-1号


被处罚人:丁×强 性别:男 年龄:4×

身份证号:5102231971××××××××

家庭住址:重庆綦江区文郭扶镇平等村×

邮政编码:401432 联系电话:136××××××××

所在单位:重庆御贤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号大墙院×

幢负×-×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814日,重庆御贤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其承包管理的綦江区横山镇锦宏松苑小区物业管理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杂工熊×乾死亡。

现查明,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学时组织对你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报告》1份,《居民(熊×乾)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幅,现场照片1-4,证明重庆御贤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了“8.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杂工熊×乾死亡。

证据二: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江×宇、丁×强《询问笔录》,证明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学时组织对该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处2019年年收入11.6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储蓄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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