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32号建议的复函
朱小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綦江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供养金的建议》(第23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局对特困人员建立的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标准为:一是普通住院救助,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起付线,救助比例为80%,救助限额为8000元;重大疾病救助,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起付线,救助比例为80%,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二是大额救助,在二、三级医院就医,起付线为3万元,救助比例为80%,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是倾斜救助,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起付线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60%,救助限额为2万元。四是我区另把农村特困人员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一事一议”医疗救助范围,申请救助对象本人看病就医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全市统一政策报账和救助及其他各种渠道报销、救助、赔付后,对个人实际自负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当年监测标准 2倍及以上的部分,按45%—85%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进救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关于特困人员供养金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区县医保部门无权制定相关政策,我局会将您的建议向市级相关部门反映。
下一步,我局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根据国家医保局、市医保局等相关要求,综合綦江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服务。
此复函已经秦志娟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议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联系人:朱思艺,联系电话:023-4861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