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43号建议的复函
任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丁山镇更名为丁山湖镇的建议》(第1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将“丁山镇”更名为“丁山湖镇”,以丁山湖的知名度助推丁山镇农文旅发展的建议,我局通过梳理《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后认为,该项调整为行政区划专名变更,属于行政区划变更内容,应严格遵从《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法规角度不支持,且变更理由无论证,变更影响涉及社会面广、影响程度大,建议非必要不进行该调整。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不支持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要求:要把历史文化传承保护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深入研究我国行政区划设置历史经验,稳慎对待行政区划更名,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综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地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更名。目前,重庆·丁山湖数字婚庆产业园、低空飞行基地等项目正在规划建设阶段,并未出现地名名实不符的情况。经核实,“丁山镇”因此山地形像“丁”字得名;1991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丁山镇将丁山水库改为丁山湖。即,丁山湖实际上因位于丁山镇得名,若按建议变更为丁山湖镇,有因果颠倒之意,不利于地名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二、更名理由未经严格论证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九条,镇的更名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书;(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变更行政区划专名,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方案,逐级申报。该建议提出的变更行政区划专名的两点理由论据上不充分,还需严格论证、充分调研,提交相关资料,征求群众、专家意见,制定合理翔实的更名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后才可能实施。
三、更名影响大
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地名命名、更名和废命决定,导致相关证件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若更名,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全镇人民各类证件、证明等需要进行更换,涉及社会面广、影响大,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等舆情,不利于社会稳定;变更行政区划专名将带来换发证照等大量资金支出;对涉及的公安等部门而言,会增加繁重的工作量、浪费人力。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7日
(联系人:潘娅男,联系电话:150238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