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綦江区三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水利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20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2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22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
23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24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25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26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2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
28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29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30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31 |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32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33 |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34 |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35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36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3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38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39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40 |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41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42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43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44 |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交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
4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46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4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 事项 名称 |
委托单位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5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进行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上岗的处罚 |
区应急局 |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违法行为制止权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37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