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笔记本、便携式打印机、录音笔、对讲机等直接用于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设备。
3.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办公室是稽查队负责装备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办案设备
5.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要求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6.取证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三章 办案设备维护
7.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8.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安全责任
9.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使用规定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进行赔偿。
10.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要查明原因,报办公室研究后处理。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