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渝綦(渔业)罚〔2024〕15号 |
李某 |
2024年8月11日23时30分,李某等人在綦江区郭扶河篆塘镇鱼梁村十里河滩河段电鱼。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捕鱼行为属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电力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渔获物共26条,其中:胡子鲶1尾、青泊1尾、黄颡鱼4尾、河虾3只、船丁子5尾、泥鳅1尾、马口鱼7尾、光唇鱼4尾,总重量0.47千克。2024年8月12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对李某进行立案。因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11月11日,区农委中止该案件调查,并于同日将该案移交綦江区公安局办理。2024年12月15日,区公安局对李某等人进行立案。2025年3月28日,綦江区公安局向区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2025年4月24日,綦江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5月15日,綦江区检察院向綦江区农委出具检查意见书,要求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2025年5月16日,我委收到该检查意见书。2025年5月19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同意延长办案期限1个月。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炸药、毒药或电捕渔器”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捕捞渔获物的数量低于10公斤,且价值小,违法情节较轻,本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前项规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5年6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