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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6〕事故1号

日期:2026-02-1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应急罚〔2026〕事故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7L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瓦窑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   联系电话: 138*******8

身份证号码:510232**********739  职务: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綦江三江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0·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公司员工安全职责》《造纸工安全工作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建时常违章操作复卷机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公司员工安全职责》《造纸工安全工作职责》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不存在从轻、减轻和从重等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第10项:“死亡1人,单位处罚50-55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2万元(大写:伍拾万零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账号: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2 页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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