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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1-07-01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以市政府令第344号印发了《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344号令”),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綦江府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1999年起施行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依据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号),该文件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章36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安置原则、区级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明确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及对象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及价格标准、住房搬迁及临时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奖励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细化完善内容

《实施办法》在与344号令基本原则不相违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征地政策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细化完善:

(一)关于征地责任主体。《实施办法》根据344号令规定的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和细化了我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社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二)关于区片综合地价。344号令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原则。《实施办法》细化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发放的标准和具体方式。

(三)关于房屋补偿标准。344号令规定对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四)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办法》明确了搬迁补助费标准。

(五)关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44号令规定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价格之差确定。

(六)关于住房搬迁和临时安置。344号令规定了征地搬迁农房住房,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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