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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挖滥采乌木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2-26

一、政策背景

近期,私挖滥采乌木现象在我区时有发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有甚者,为了私挖滥采乌木,对当地群众进行恐吓,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为做好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国有资产遭到损失,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要求,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本通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乌木性质。乌木属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乌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已被挖掘乌木的处置工作。

(三)明确举报奖励。参照《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綦规资发〔2020〕208号)予以奖励。即:给予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不少于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罚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核心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不能私挖滥采乌木?

乌木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乌木资源。

(二)政府部门如何管理保护乌木?

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乌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区乌木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属地街镇对已挖掘乌木的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巡查和制止私挖滥采乌木的行为;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乌木。

(三)如何理解“私挖滥采乌木违反治安管理的,区公安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1.李某某组织人员在山林中私挖滥采乌木,造成了大量林木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2.王某某组织人员在耕地中私挖滥采乌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市民提供举报线索该如何奖励?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私挖滥采乌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自然资源正常管理秩序,给予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不少于对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罚金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乌木怎么办?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发现乌木,就地实施保护,不得私自处理,应立即拨打电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023—85890048、公安局报警电话110或者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电话进行报告。

五、专家视角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潼南县财政局与王光龙,匡翀等埋藏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0393号,法院判决理由“认定乌木是由楠木、红椿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期的碳化过程形成的碳化木。因此,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且不属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故乌木应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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