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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8-26

解读部门: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近日,綦江区人民府印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划分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綦江区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号)及《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綦江区声环境保护工作,结合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现状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綦江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划分方案的目标任务是:充分衔接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适应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地理边界,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

三、适用范围

《划分方案》以綦江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衔接城开发边界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交通路网及遥感影像数据综合划定。适用范围为綦江区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含工业园区桥河组团、北渡组团、食品园组团)。

四、《划分方案》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主要内容包含适用范围、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结果和其他说明等五方面内容:

一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适用范围。《划分方案》的适用范围为綦江区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含工业园区桥河组团、北渡组团、食品园组团)。

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原则。《划分方案》制定以提升綦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依法划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务实管用的划分原则。

三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依据。《划分方案》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区两级发展规划为依据结合綦江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四是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綦江区中心城区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7个,面积共计9.54km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五是其他说明。明确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临时扩展区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划分方案》的修改调整程序和发布实施。

附件展示了重庆市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统计和图示。

五、政策问答

1.该政策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解决綦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界定模糊、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了全区27个重点区域的范围以便规范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临时扩展区内的工业、施工、交通、社会生活噪声,保障居民安静生活环境。

2.哪些区域被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答:包括居住区(如东方新天地、融创公园学府、奥园金澜湾)、学校(南州中学、九龙小学、九龙幼儿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中医院九龙院区、区中医院(通惠总院))、机关团体办公(区市民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古南街道办事处)等27个单元被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具体范围详见《划分方案》附件1统计表和附件2分布图。

3.《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噪声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 15 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4.《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居民群众有什么影响?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噪声监管和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

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居民楼住户或楼下商铺夜间装修、音乐扰民及广场舞未遵守公共场所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扰民等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居民可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公安局报告或者投诉,由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5.如何投诉噪声污染问题?

答: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反映,协调解决;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专线投诉。

六、专家视角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正高级工程师张青表示: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投诉举报持续居高不下,且往往集中在人口密度大、社会活动频繁、居住功能混杂的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从“管、控、罚”三方面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既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安静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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