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5〕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
代理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指定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设施工程;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消防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要求代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宜采取代理制实施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代理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明确代理项目和代理单位。原则上均由区属国有公司代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的,均采用全程代理的方式(特殊情况除外),即从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理管理,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代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后的可研、勘察、设计、招标等所有审批手续办理;
(二)工程建设阶段:
2.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工作;
3.按项目进度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三)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结(决)算审计及权属登记。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
3.协助代理单位办理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办理,主要负责出具相关申请批准的文件;
(二)工程建设阶段:
4.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监督、合同洽谈等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
5.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三)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牵头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
7.办理权属登记。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
(二)配合确定项目代理方案;
(三)监督代理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代理单位确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召集代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个月之内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建设工期,交接相关资料和移交工作。代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代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确需设计变更的,代理单位牵头,联合使用单位依照《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理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 代理项目管理费。代理管理费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文件执行,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30%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超支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增加资金30%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惩罚。奖惩的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代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或超工程控制造价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代理费。严重违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代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不按照时间要求交接代理工作、实施代理工作的,由区监察局按照《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30日后施行。
附件:项目委托代理合同
附件
项目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方(甲方):
受托代理方(乙方):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经綦江区政府批准,将甲方拟建的 项目交由乙方实施项目代理建设和管理。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范围:
项目从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全过程(不含征地拆迁)。
二、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一)建设代理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 %结算。该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二)工程费用支付时间和比例:
1.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根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甲方核定后及时划拨。
2.项目开工建设后,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甲方核定后及时划拨。
(三)代理费用支付时间和比例:
代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三个阶段的建设代理费分别按照总代理费的30%、50%、20%在招标前、竣工验收合格、产权登记办理完成三个时间节点收取。
三、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
(3)协助代理单位办理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办理,主要负责出具相关申请批准的文件;
2.工程建设阶段:
(4)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监督、合同洽谈等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
(5)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3.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牵头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
(7)办理权属登记。
(二)乙方责任:
1.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后的可研、勘察、设计、招标等所有审批手续办理;
2.工程建设阶段:
(2)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工作;
(3)按项目进度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3.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结(决)算审计及权属登记。
四、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确需设计变更的,乙方牵头,联合甲方依照《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五、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节余的,按照结余资金 %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超支的,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按照超支资金 %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惩罚。乙方对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或超工程控制造价的,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设工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七、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专职经办人(签字): 专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