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全面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检查督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街镇、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活动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单位检查办法。
第四条 食品药品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生产经营者自查、街镇普查、专项检查督查、区政府综合督查。检查督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者自查。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每日、每旬、每月进行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每旬、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全面自查应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大宣教、大强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五大行动的情况,特别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落实、日常安全管理、遵循生产经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生产经营者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街镇、部门、食安委或区政府在检查督查中应查看相关印证资料。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按类别制作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台账范本提供给街镇,由街镇提供给生产经营者。
(二)街镇普查。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责,每月有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街镇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带队检查不少于1次。确保全年对所有生产经营者及村(社区)实现全覆盖。主要检查“大宣教、大强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五大行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者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区政府、区食安委(办)和区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情况等。每月检查督查结束后应形成检查督查通报印发并报送区食安办。
(三)专项检查督查。区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每月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区食药监分局、区农委等区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开展对街镇相关机构及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检查督查不得少于1次,检查督查街镇数不得少于30%,每年到各街镇检查督查频次不得少于2次;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卫计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分管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开展对所管行业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查督查不得少于1次,每年应实现全覆盖。重点检查各街镇相关机构及生产经营者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区政府、区食安委(办)和区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宣教、大强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五大行动的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月检查督查结束后,应形成检查督查通报印发并报送区食安办。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检查督查由区食药监分局牵头。
农产品生产环节、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检查督查由区农委牵头。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集中消毒餐饮具,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的检查督查由区卫计委牵头。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检查督查由区质监局牵头。
食品药品广告活动的检查督查由区工商分局牵头。
A级景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的检查督查由区旅游局牵头。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的检查督查由区教委牵头。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的检查督查由区城乡建委牵头。
各单位(系统)内部食堂食品安全由各单位(系统)牵头负责。
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检查督查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
(四)区政府综合督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召集区食药监分局、区农委、区卫计委等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对各街镇和区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1次综合督查。重点督查街镇和区级部门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落实市政府、市食安委、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宣教、大强化、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五大行动的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等。每季度检查督查结束后应由区食安办形成检查督查通报印发。
同时,区政府和区食安委可根据市政府或市食安委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食品药品的安全需要,组织临时性的食品药品安全督查。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方法。
(一)检查督查工作应以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为主,深入生产经营现场,询问生产经营情况,检查资料、记录和台账。
(二)现场检查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情况。
(三)要充分听取受检单位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单位和人员询问了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工作情况。
(四)检查督查有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六条 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施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条 对检查督查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第八条 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分级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库和基础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突出的街镇、部门、生产经营者要实施重点检查督查。
第九条 受检街镇、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督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在履行检查督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督查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