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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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实施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7〕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綦江区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气发〔2016〕130号)以及《重庆市气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气发〔2016〕131号)要求,加快整合我区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

区政府分管气象领导主抓此项改革,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等单位具体负责推进,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制度。区气象局牵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和横向联系制度,定期会商解决推进中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明确工作任务,共同推进改革

(一)完成交接:将区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区城乡建委监管。2016年12月31日前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交接(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宣传贯彻:一是由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联合向涉及的企业和经营者加强宣传,让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和行政审批流程得到广泛知晓;二是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宣传贯彻市有关文件精神,重申各单位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纳入考核:区安委会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考核细则时,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四)依法管理:一是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要加强沟通衔接,在2016年底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区气象局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由区防雷中心负责。二是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五)优化审批: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及时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注重沟通衔接,加强安全防范

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有关规定履职和管理,同时做好以下工作衔接。

(一)凡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区气象局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二)凡纳入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同步开展防雷装置隐蔽部分跟踪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三)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煤监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为提高行政资源配置统筹,根据审批服务工作量,经区政府同意,区行政服务中心可自2017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设独立的气象窗口,凡需气象部门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所需申请资料后,转交区气象局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区气象局应提前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工作前后无缝衔接。

(五)安监、经信、商务、煤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求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业主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结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

(六)气象、安监、经信、商务、煤管、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到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防雷检测项目与结论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规范要求,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七)区防雷专业机构(区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气象部门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杜绝较大雷电灾害事故。

(八)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

 

附件: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项目清单

 

附件

区气象局、区城乡建委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项目清单

 

监管部门

项目性质

项目类型

区气象局

易燃易爆场所

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烟花爆竹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可燃气体生产车间(厂房)与存储罐区(储气瓶库)、化学(工)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有毒有害物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

矿区

旅游景点工业园区食品园区

1.与矿区、旅游景点相关的配套设施。

2.工业园区(含北渡园区)、食品园区项目及街镇工业项目。

普通建筑

雷电易发区内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既有建(构)筑物。

大型项目

一次报建项目中有高度超过100米(地上部分)的高层建筑项目。

悬索桥、斜拉桥、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体育场馆。

其他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区城乡

建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除明确由区气象局监管的大型项目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矿区

旅游景点

矿区、旅游景点的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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