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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398230135/2012-01036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发(2012)42号
[ 主题分类 ] 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章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2-05-09 [ 发布日期 ] 2012-05-09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綦江府发〔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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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重庆市綦江区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发挥审计机关维护财经秩序、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重庆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报送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应着眼宏观、统筹全局、求真务实、探索创新,服务和服从于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整合审计资源,科学管理计划,扩大审计覆盖面,突出审计重点,促进成果利用,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审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区的审计项目计划工作。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由财政审计、投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审计调查计划组成,项目来源分别为法定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区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项目、区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自定审计项目等,区审计局负责统筹编制项目计划,按照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及时反馈计划项目执行进度。
第七条 法定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区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项目,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区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审计局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明确交办机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交办事项主要内容和要求、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等要素。区审计局对区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应及时组织实施。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交办事项,应及时汇报,进行调整。
第九条 区审计局选择自定项目要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编制、综合平衡、汇总下达的原则。
区审计局根据下列因素选择自定审计项目:
(一)区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
(三)社会公众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管理、分配、使用资金规模较大的重点部门;
(五)政府和上级机关安排的重点资金;
(六)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调查分析的情况;
(八)群众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
(九)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列入审计计划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资源状况,按照量力而行、整合力量、避免重复、减少交叉的原则,对项目计划进行排序和配置审计资源,经综合论证后形成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区长批准后正式下达,并上报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调整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除法定审计项目、群众举报、区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追加等原因应当调增审计计划外,区审计局不得擅自追加审计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调减审计计划的,由区审计局书面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每年12月前将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上报市审计局。
 
第三章 审计结果报送
 
第十四条 以区审计局名义对外报送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除送被审计单位外,应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办理审计报告报送工作,应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报告报送范围: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市审计局。
(二)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对区财政局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监察局;对区地税局的税收征管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对区发改委及其他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三)街镇财政决算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四)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报告报送范围:
(一)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监察局。
(二)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交委、区监察局,同时抄送投资方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审计报告报送范围:
(一)隶属区财政局国有企业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
(二)隶属其他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范围: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二)街镇党工委(党委)书记、区级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区委,抄送区政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街镇党工委(党委)。
(三)街镇主任(镇长)、区政府各部门、区级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同时对街镇党工委(党委)书记、街镇主任(镇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主送区委,抄送区政府、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街镇党工委(党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区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委、区纪委、区主管部门。
(六)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外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抄送市审计局、区财政局,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办审计项目按照“谁交办报送谁”的原则报送审计报告。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对本区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应抄送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行业审计综合报告主送区政府,抄送区财政局。
行业审计子项目审计报告一般不抄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处理处罚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可以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报送审计报告,由区审计局业务会议审定或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是指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有关审计文书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和纠正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事项具体包括:
(一)区审计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区审计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审计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区审计局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整改,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并及时汇总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的要求,及时研究问题的成因,制订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并落实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结果等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第三十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列出计划、明确措施,限期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而整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责任部门应说明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并提请区政府专题研究。
第三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区审计局督办,督察室、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和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给予配合。区审计局在下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时,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于审计文书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落实情况,应不定期督促或协调。依据区审计局的提请或移送,财政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要依法追缴税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管国有资产处置运营,按规定清算并责成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线索,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审计决定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后及时协助办理,并书面回复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对审计监督中发现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单位原则上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有关单位认为不能受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应说当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区审计局,退回移送资料;无正当理由又不予办理的,区审计局应当提请区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拒绝、拖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应按规定予以通报。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通知财政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作为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区审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群团。
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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