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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6·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日,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宗德村五里坡进行农网改造,更换电杆拉线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7.2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委(用户自定义错词)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6·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成立时间:2000年9月25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1822

公司资质证书编号:D251491080;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公司经营范围:管道工程、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附属基建工程安装施工(凭资质许可证经营);送变电工程,水电设备,照明、空调、水暖及附属基建工程安装施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光缆线路维修、维护服务、电力设备维修、维护服务,通信系统维护服务;水电材料加工;电器设备(常见错误)加工生产销售;销售:水电器材,日用杂品,民用建材;花卉、苗圃、种植、养鱼;建筑劳务(不含劳务派遣)。

(三)工程项目概况

2019年2月20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将綦南公司2016-2017年农网结余项目(包3)发包给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綦江区;项目工程合同总价30.6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就各自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若发生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二、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6月1日,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綦南公司2016-2017年农网结余项目(包3)现场负责人周德才,组织工人在綦江区古南街道宗德村五里坡台区进行农网改造,更换电线和电杆拉线。19时左右,在五里坡A2号电线杆上作业的赵之华发生触电,当班工人立即到附近变压器切断电源,并在现场进行急救,同时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于20时15分左右到达现场,经过半小时抢救,确认赵之华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

赵之华,男,汉族,48岁,出生于1971年5月23日,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梅子村7组,身份证号码:510223***********6,系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綦南公司2016-2017年农网结余项目(包3)电工。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抢救费:0.2万元;

2.善后赔偿款:109万元;

3.事故处罚款:28万元左右;

合计:137.2万元左右。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9万元,现赔偿款已到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工人赵之华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登杆冒险施工作业,不慎触电。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工作票,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与赵之华、蔡春林等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作业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按规定对赵之华、蔡春林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4.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没有监督赵之华穿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6·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工作票,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与赵之华、蔡春林等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作业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未按规定对赵之华、蔡春林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没有监督赵之华穿戴好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安质〔2014〕265号)“3.3.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3.3.1.4 填写低压工作票和4.1 在配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保证(常见错误)安全的技术措施4.1.1 停电”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标点符号错误:成对符号不匹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标点符号错误:成对符号不匹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周陶

作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任命的綦南公司2016-2017年农网结余项目项目经理、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周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赵之华

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在没有停电的情况下,登杆冒险施工作业,不慎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要严格执行电力施工工作票制度,制定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未取得工作票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作业。

3.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要强化现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5.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6.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一是要对全区的电力领域开展拉网式的隐患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不留盲区、不落死角;二是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一旦发现施工单位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严格处理;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票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充分分析现场的作业环境,危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作业开始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加强电力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綦江区经济信息委员会

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大对电力行业的监督执法力度,促进电力企业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强化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筑牢“防护墙”,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6·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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