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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打好乡村振兴战略攻坚战,扎实开展好基层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基层治理“大事”“小事”“私事”分流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推广基层治理三事分流工作机制的通知》(綦江2018202号)精神,决定在全镇实行基层治理大事”“小事”“私事分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把握和理解“三事分流”的内涵

(一)基本内涵。三事分流是指开展基层议事协商时将群众诉求和矛盾问题按照大事小事私事进行分类处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个人的职责边界和互补共生关系。大事即政府管理事项和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部门负责解决;小事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由村(居)委会为导,村(居)自治组织、村(居)社会组织和社会单位等共同解决;私事即居民个人事务,引导群众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服务。通过三事分流推进三事分责,促进各项居民事务的妥善解决。

(二)指导原则。党委领导。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实施三事分流为抓手,以扩大群众参与为重点,以深化居民自治为核心,以完善服务为基础,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参与需求来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共治共享。加强基层政府、村(居)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合作协作,动员不同利益群体和广大居民,通过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参与到村(居)治理中来,实现责任分担和共治共享。因地制宜。根据城乡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实施,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议事协商机制和分类解决办法,不搞一刀切协调配合。三事分流不是三事分离,大事小事私事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城乡不同区域、不同条件、不同对象、不同时段可以因时因地进行转换、渗透,相互配合,责任共担。

(三)运行机制。基层在运用三事分流工作机制解决社区问题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城乡居民问题诉求通过基层议事协商的方式进行分类分责处理,做到大事政府快办、小事协商共办、私事群众自办。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及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促进各类群众事务的分类解决。要明确居民事务办理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并收集满意情况。各街镇在推广实践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事分流工作程序,推进三事分流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充分认识推三事分流的重要意义

为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通过对居民诉求进行分责分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村(居)组织和居民个人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和职责。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提升全镇城乡治理能力的具体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村(居)组织活力、增强居民责任意识的重要方式。

三、充分合理划分三事,做到有的放矢

(一)划分居民诉求事项。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村(居)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通过协商议定三事清单,对各类协商事项按照政府管理事项及公共服务、村(居)公共事项及公益服务、居民个人事务和市场服务进行梳理分类,推进三事分责。

(二)拓展议事协商形式。涉及村()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小组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将商谈对话机制广泛引入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基层协商活动。推进村()信息化建设,拓展应用群工系统,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不断创新协商形式。

(三)培养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在广泛开展议事协商活动的同时,要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推进城乡协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镇干部以及村、社区工作者的协商理念和工作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四、充分发挥各方作用,推进解决三事

(一)政府牵头,解决大事经议定属于大事的居民诉求,通过三级服务中心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按政府部门的职能职责层层提交相关部门解决

(二)居民自治,解决小事经议定属于小事的居民诉求,通过村()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召集利益相关的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交流,并借力社会力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通过自律、他律、互律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作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引导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村(居)引导,解决私事经议定属于私事的居民诉求,引导居民自行解决或寻求市场途径解决。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和社工专业人才,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服务,积极满足社区老人照料、家庭关系调适、就业援助、心理调适、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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