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征收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綦江府〔202018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实施《征收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

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部分集体土地1.2615公顷已经渝府地〔2020〕928号批准征收,征地报批前本府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现对该安置方案予以批准,请你们严格按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征收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征收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本次征收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王家湾组集体土地1.2615公顷(其中农用地0.8821公顷、建设用地0.3794公顷)。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1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范围及确定方法、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途径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1.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綦江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数的确定

1.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通惠街道和村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二是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人员安置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及安置途径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36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置其生产、生活。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或困难补助。

(四)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住房安置

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房屋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住房安置对象。根据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规定,住房安置对象的安置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可选择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或划地自建安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安置不采取划地自建房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安置形式。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一)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1.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自然间15平方米)进行安置。

2.安置房建安造价、综合造价以綦建委〔2016〕78号发布綦江区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为准。

3.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

4.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5.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6.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7.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其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8.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二)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标准为綦建委〔2016〕78号规定的该地区经济适用房价格。

2.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应安置面积。

3.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400元搬迁补助费。

4.货币安置款包括购房款、水电设施费和办理“两证”费用等全部款项。

5.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安置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3号)文件规定发放自购房补助金额。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房屋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范围内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房屋拆迁,按下列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拆迁房屋评估补偿。按照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规定标准,被拆迁的合法房屋面积按附表进行补偿,合法产权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当年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綦江府发〔2016〕16号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款支付给所有权人。

2.不能认定产权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适当补偿。按砖混结构285元/m2,砖木结构、板房、全部砖墙体彩钢棚245元/m2,土墙、干打垒、穿逗210元/m2,简易结构、铝合金加半砖彩钢棚105元/m2

3.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分五个等级,具体补偿标准按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8计算。

4.旧房残值处理

旧房残值由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綦江府发〔2016〕16号附表7规定的标准向拆迁户购买房屋残值。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统一组织拆除。

5.电话、闭路电视(卫星接收器)、电、天然气等

拆迁电话属货币安置的按注册电话,每部补助移机费158元;拆迁闭路电视属货币安置的,每户补助650元(拆迁卫星接收器的,每户补助300元)。农网电表:78元∕个;宽带:550元∕户;太阳能2000元/台;热水器拆装费50元/台;空调拆装费(窗式50元/台;挂、柜式150元/台);天然气:根据原实际安装价格进行补偿

6.农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农村住房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林地上的林木和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500元或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通惠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2、3、4规定标准具体落实支付到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如有结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2.青苗费补偿按被征收耕地每亩2000元,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被征收耕地每亩2600元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地上构筑物补偿按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4标准,直接归被征地户所有;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每亩5300元,直接归被征地户所有。以上费用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3.建筑占地以外的院坝、自然界范围,纳入计算地上附(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总面积内计算综合定额补偿。院坝、自然界范围内的零星花草树木、构筑物按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附件4、5标准,据实补偿给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4.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批准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草树木等构附着物),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在青苗和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每亩给予经营者9400元补偿,另外每亩补偿4000元搬迁损失费。

六、拆迁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以人为单位,每人每次400元。

(二)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过渡时间最长为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房屋的(含声明放弃残值的),每平方米奖励20元,两项共计奖励50元/平方米。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间移交房屋的,不予奖励。

(四)拆迁补偿的其它问题

1.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连续两年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持过期工商营业执照的并实际经营的,每户补助搬迁损失费2000元。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使用生产用水的,其户头费补助按以下方式办理:有原正式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补助;无发票的,提供水公司当时缴纳户头费安装证明,经核实属实的,按证明金额补助。

3.房屋补偿安置费用结算

在签订住房货币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后7个工作日内由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将补偿安置费用一次性结算给安置对象。

4.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费、青苗费、零星栽种花草树木补偿费、附(构)着物、土地补偿费发放时间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费、青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补偿费、附(构)着物、土地补偿费在办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和经过区社保局核定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后7日内发放。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按时交付给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1100002     ICP备案: 1600193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1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