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6
1.5风险分析 6
1.6应急预案体系 7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7
2.1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 8
2.2现场指挥部 14
2.3街镇应急机构 18
2.4非煤矿山企业 19
2.5专家组 19
3 监测预警 19
3.1信息监测 19
3.2事故防控 20
3.3预警机制 23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26
4.1信息报告 26
4.2信息发布 28
4.3舆情引导 29
5 应急处置 29
5.1先期处置 29
5.2应急响应 30
5.3现场处置 32
5.4响应升级 37
5.5响应结束 37
6 后期处置 38
6.1善后处置 38
6.2保险 38
6.3调查评估 39
6.4恢复重建 39
7 应急保障 40
7.1应急队伍保障 40
7.2应急经费保障 41
7.3物资装备保障 42
7.4通信信息保障 42
7.5电力供应保障 43
7.6交通运输保障 43
7.7医疗卫生保障 44
7.8治安秩序保障 44
7.9气象服务保障 44
7.10人员安置场所保障 45
7.11法制保障 45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45
8.1宣传教育 45
8.2培训 46
8.3应急演练 46
9 预案管理 47
9.1预案修订 47
9.2制定与解释 47
9.3评审、发布、备案 47
10 责任与奖惩 48
11 附录 48
11.1术语解释 48
11.2綦江区非煤矿山企业名录 48
11.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52
11.4应急管理有关单位通讯录 53
11.5区级物资装备台账 56
11.6事故分级 61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行业在地质勘探、生产、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开采、采掘施工(含尾矿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井喷、坍塌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处置事故的多方准备,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推进事故灾难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事故处置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做好事故调查和救援评估工作,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应急准备,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经统计,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共计32家,其中砂岩矿企业5家,页岩矿企业13家,石灰岩矿企业12家,方解石矿企业1家,天燃气开发企业1家。
非煤矿山主要涉及以下风险:一是页岩气、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井喷或开采现场发生油气泄漏,均可能伴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逸散,造成人员伤亡。二是雨季汛期,矿山发生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导致风险事故。三是矿山开采及附属加工系统,易发生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四是爆破作业,易发生飞石伤人事故。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非煤矿山事故而制定的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应急工作方案。本预案上衔《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下接各街镇、非煤矿山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等。
綦江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非煤指”),现场指挥部,各街镇应急机构,非煤矿山企业,专家组5部分组成。区非煤指是全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专项指挥部,全面统筹协调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是视事故现场情况而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镇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安全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专家组负责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非煤指负责处置应对,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有关指挥部负责应对。
区非煤指是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区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总工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镇等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按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职权范围内的应急响应;
(3)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4)指挥、协调各街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有关事项;
(7)必要时,提请启动上级预案;
(8)总结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非煤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非煤指办”)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23—61271258。
主要职责:
(1)监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关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和要求;
(2)协助指挥部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队伍间的协调工作;
(3)统筹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4)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应急值守有关工作;
(6)组织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新闻发布;
(8)指导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9)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10)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修编、评审工作,
(11)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承担指挥部运转的其他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非煤指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各部门应根据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专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报区非煤指办备案。
区非煤指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指示;负责向区政府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参谋服务;负责统筹全区事故救援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关于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工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及信息收集报送能力建设;落实市、区领导关于事故处置工作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处理因事故导致外籍人员伤亡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非煤矿山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环节进行准确报道;开展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宣教工作。
区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有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涉及港、澳、台、华侨人员及财产有关事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及引导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非煤矿山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在统筹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条件下,科学有序地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根据灾后现状,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有关调整建议;配合办理事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手续。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因事故导致本系统内发生二次事故的应对处置;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应急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涉案人员监控工作;组织周边区域群众安全疏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组织指挥武警綦江中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承担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安置分配工作;为在非煤矿山事故中受到财产、安全威胁的公众提供补助。
区司法局: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资金调拨工作;监督资金执行情况,反映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事故伤亡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协同实施全面参保计划;负责事后工伤保险赔付及伤残鉴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承担事故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权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行业专家配合开展事故影响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损害性调查;指导周边在建工程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对事故损害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加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修复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车辆;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做好被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给工作;事后帮助指导事故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伤者转运与医疗救治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区内医院做好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储备;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非煤指办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部开展有关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承担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分配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必要情况下,协调驻区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事故救援处置应急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有关信息;监测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情况;参与因地质灾害导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定职责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市场稳定;提出事故现场涉及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区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协助矿山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开展人员搜救、现场抢险等有关工作;组织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负责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承担受损电力设施、线路抢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非煤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区非煤指同意,设置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官由区政府从认证的指挥官中任命,根据实际需要设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一般可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属地街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由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即为事发现场最高指挥人员,由其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非煤指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应急处置工作组、联系方式等向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1)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
(2)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依据方案发布命令;
(3)指挥各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
(4)督促各工作组按照救援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工作汇报;
(5)统一调动各类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处置需要,依法调用或征用单位、个人的设施设备等应急资源;
(7)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降低风险,必要时,有权发出暂停响应命令,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
(10)落实上级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指示、要求。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秩序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新闻舆情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救援信息收集、汇总、上报;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指令指示;保障各处置工作组间联系,协调开展工作;协调行业专家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承担指挥部会议、活动的协调组织和文电办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队伍参与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事故现场具体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协调区内医院、急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紧急救治、处置及转运工作;
(4)治安秩序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隔离警戒、周边区域人员疏散以及应急状态下的治安保卫工作;
(5)环境气象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协同负责;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承担抢险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6)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的新闻发布、媒体沟通、舆情监测与导控工作;
(7)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局抽调区应急专家库中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安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负责为伤亡人员、救援人员、抢险物资装备提供道路运输保障;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为受灾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
(9)善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街镇、事发单位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后灾民安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清理、消毒、恢复工作等;
(10)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属地街镇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收集、保存;事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有关工作。
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及上级领导指示,在现有工作组基础上进行拆分组合或增加。
各牵头部门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班人员,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先期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制定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建成立辖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辖区事故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辖区行业安全知识宣传。
非煤矿山企业应组建成立应急领导机构,企业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主要负责本单位事故先期处置救援工作。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发生事故时,由区非煤指统一调度,抽调专家组指导工作,为事故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为全区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贯彻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等信息监测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上报区应急局备案管理。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持续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事故信息监测系统,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1)爆破、爆炸事故预防
①进行爆破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爆破员资格;各种爆破均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书或说明书应有具体爆破方法、爆破顺序、装药量、点火或连线方法、警戒安全措施等;
②爆破过程中,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③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人员均能清楚听到和看到;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道均在监视之下;爆破危险区人员须全部撤离;
④大型爆破,必须用复式起爆线路;有煤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⑤确认爆破地点安全,经爆破负责人同意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⑥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⑦禁止在夜间、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禁止在工业电流影响环境下进行爆破作业,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衣物。
(2)高坠事故预防
①进入作业现场职工要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点下方须设置安全网;
②作业现场须做好各项临边、井口的防护;
③加强对用于高处作业设施、材料的进场验收,周转使用的复验;
④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环节,列为危险源点管理,并设专人随时检查;
⑤加强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应按规定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3)机械伤害事故预防
①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须有可靠防护装置;
②操作各种机械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③检修机械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制度;
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
(4)火灾事故预防
①加强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和巡视检查;
②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非阻燃电缆;
③禁止使用木支护用于永久支护;
④油品须单独储存,避开火源和电气火花,不得与其他可燃物质混存。
①按设施设计施工,加强巡查;
②合理确定工作阶段坡面角,露天开采时,先剥离后开采,严禁掏底部、放上部造成滑坡的采矿;
③须对边坡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证边坡稳定,防止灾害发生;建立边坡维护专业队伍,加强检查维修;
④设置排水网络,防止地表雨水流入矿坑,在坑外周围设置防山洪、防泥石流阻挡或者疏导设施;
⑤进行爆破时,宜采用预裂和减震爆破法,防止因爆破作业导致边坡稳定性遭到破坏。
①控制钻进时的机械钻速,防止因钻速过快导致油气进入井筒;
②设计合理的井身结构,防止因液柱压力下降而引起井喷;
③采取措施稳固井壁;
④选用合理的钻井液密度,调整好钻井液性能,及时排除气侵气体;
⑤开采时应注意综合利用钻井防喷井控技术,正确选用井控装置,发现溢流时及时使用井控装备。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存在事故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无需紧急转移人员。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较为紧急,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下;或事态有扩大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事故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特别危急,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
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非煤指要对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区非煤指办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非煤矿山企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对可以预警的非煤矿山事故,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街镇预警工作站及时传播、转发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国家、市按有关规定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进行发布;一旦发现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及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1)发布Ⅳ级预警信号
①进入预警期后,有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街镇、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
②预计事发地街镇组织辖区内可调用的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③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阻断事故发生。
(2)发布Ⅲ级预警信号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区非煤指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②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场所的活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号
区非煤指及成员单位在Ⅳ级、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开展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待上级预警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有关预警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主体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有关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灾难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终止预警。
获悉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属地街镇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可对有关情况先行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报告补充。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区非煤指办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电话报告,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力争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非煤指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重大(Ⅱ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区非煤指办力争在确认事故级别后20分钟内,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到上级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15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事件本身敏感的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故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各单位对事故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主要情况,后续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由延迟报送时间。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按照国家、市信息发布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事故,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事故权威信息;必要情况下,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事故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及早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回应,稳定群众情绪。
非煤矿山事故舆论引导方案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制定并实施。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事故现场舆情和管控,由现场指挥部新闻舆情组负责,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实消息传播;未设置现场指挥部时,由现场各方面处置人员协同负责,一旦发现情况及时报区委宣传部进行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事发地街镇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有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实施交通管控,开展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区非煤指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非煤矿山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依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采取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予以应对。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实施,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配合市、国家开展响应工作。
全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需要采取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应经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全区境内发生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需要采取Ⅲ级、Ⅳ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Ⅳ级应急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街镇负责启动有关预案进行先期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非煤指启动。
区非煤指办在监测或接收到非煤矿山企业、各街镇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上报区非煤指,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经研判,若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立即下令启动Ⅳ级响应;若达到Ⅲ级响应标准,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若未达到Ⅳ级响应标准,下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
若达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区非煤指立即上报市级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由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事故单位、属地街镇启动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报送至区非煤指办。
经现场查看,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无重伤伤员,仅存在部分人员轻伤及一定程度财产损失,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处置;经分析研判,确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超出行业主管部门处置能力范围,则由区非煤指牵头应对。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事发地街镇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所属有关应急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报送区非煤指办。
区非煤指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赶赴事发现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决定现场指挥部的设立,并根据现场处置救援需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后,由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区非煤指及时上报事故有关信息,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指挥下,区非煤指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非煤指根据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及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集专业救援、医疗救护等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调集有关专家、事故单位技术人员制定、论证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3)必要情况下,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参与救援工作;
(5)区非煤指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通知成员单位、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应急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即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密切配合,协同开展紧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可参照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协调有关专家初步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后果及事态发展趋势,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控制、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应急队伍、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
(2)现场管控。区公安局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管控工作,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在主要交通干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合理设置事故区域出入口,除应急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属地街镇做好配合工作;
(3)人员疏散。区应急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同属地街镇制定人员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范围及路线,并负责具体实施,及时有序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无关人员;
(4)人员安全防护。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引发事故特性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配备不同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生命安全;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抢险区的人员一般配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靴)等保护用品;工程抢险、消防和险情侦察、人员搜救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特种防护装备;同时注意遇险人员必要安全防护装备的佩戴,防止其遭受二次伤害;
(5)医疗救护。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新闻发布与舆论管控。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及舆论管控工作。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7)社会维稳。区公安局、武警綦江中队要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区域治安管理及社会维稳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场所、物资设备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制;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巡逻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页岩气(油气)井喷事故
①撤离事发现场及影响区域人员;
②停机、停炉、断电、断气等;
③确认井喷流量、井口压力;
④确认天然气、硫化氢等气体浓度、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
⑤确认被困人员位置和人数;
⑥制定井控方案,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
⑦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⑧搜救被困人员。
(2)页岩气(油气)泄漏事故
①撤离事发现场及影响区域人员;
②确认泄漏发生的部位;
③确认天然气、硫化氢等气体浓度、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
④确认被困人员位置和人数;
⑤会商研判,制定救援方案;
⑥切断泄漏源,对泄漏管道进行封堵、抢修;
⑦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⑧搜救被困人员;
⑨对土壤及水体污染物进行拦截和隔离。
(3)滑坡塌陷事故
①撤离事发现场及影响区域人员;
②确认滑坡或塌陷位置;
③估算滑坡或塌陷的土石方量;
④确认压埋或被困人员位置和人数;
⑤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⑥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⑦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⑧搜救被困人员。
(4)泥石流事故
①撤离事发现场及影响区域人员;
②确定发生泥石流的位置;
③确认被泥石流压埋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④确认泥石流发生的原因及后果;
⑤确认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⑥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⑦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⑧搜救被困人员。
(5)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①撤离事发现场及影响区域人员;
②确认发生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的位置;
③确认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物质的类别;
④确认井下风量、风质、风速;
⑤确认被困、受害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⑥确定逃险(避灾)路线及安全出口;
⑦确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
⑧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⑨确定需要调动的救援装备和队伍;
⑩搜救被困人员。
因非煤矿山事故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介入开展工作的,区非煤指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协调。
如预测事故将波及周边区县的,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协调周边区县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事故造成的危害超出区级处置能力,需要市级有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有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经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应急响应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解除”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或部门解除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及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特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国家、市级相关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后期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较大、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响应结束,由区非煤指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后期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镇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应当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对事故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非煤矿山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街镇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非煤矿山企业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业和有关人员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信息共享机制。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事故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工作。
调查评估要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后果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政府。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街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务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应当每年对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收集典型案例,撰写事故教训,向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
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同时指导、帮助事发单位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1 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全区依托市级驻区救援队伍—市专业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开展非煤矿山事故专业救援工作。持续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队伍应对处置事故的能力。
7.1.2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消防、公安、人武等部门组成。建立以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各街镇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依托区公安局组建成立区级综合维稳队伍,主要承担应急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社会秩序的维稳工作;区人武部、各街镇人武部组建成立两级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7.1.3 驻区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区部队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必要情况下,会同区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7.1.4 街镇应急救援队伍作为事故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组成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及考核工作。
7.1.5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组建和完善本单位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将队伍信息上报区应急局,同时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救援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7.1.6 社会应急队伍作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有序参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7.1.7 应急专家队伍。区应急局应持续组建、完善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全面智力和技术支持。
7.2.1 区政府将非煤矿山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7.2.2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镇,根据实际情况和请求,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7.2.3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2.4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事故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1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7.3.2 全区应急救援装备依托各类应急队伍,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情况,配备现场抢险救援设备、器材,并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3.3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抢险救援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3.4 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应预先储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7.3.5 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装备。跨部门、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装备时,应向区非煤指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7.3.6 涉及周边区县物资调用的,由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协调开展。必要情况下,以区政府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4.1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7.4.2 区非煤指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7.4.3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7.5.1 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组建成立电力抢修队伍,可在紧急状态下承担政府、指挥部等重要用户电力应急保供工作,以及全区范围内所属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7.5.2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局加强电力抢险抢修队伍组建和完善,强化保障抢险救援及灾民生活等方面供电抢修工作。
7.6.1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工作,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运输。
7.6.2 区交通局主要负责行业领域内应急所需运输车辆指挥调动、救援物资装备运输方式协调以及全区公路受损抢修保障工作。
7.6.3 区公安局主要负责开展应急交通管制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4 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有关市政设施。
7.6.5 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交通运输战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7.7.1 医疗卫生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7.7.2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7.7.3 非煤矿山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7.8.1 区公安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
7.8.2 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组织队伍接受区公安局指挥,协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7.8.3 事发地街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区公安局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7.9.1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7.9.2 根据预防和处置非煤矿山事故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10.1 加强与区内酒店、宾馆等单位合作联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家属及周边受影响区域居民生活安置。
7.10.2 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协调、分配全区已达成协议酒店、宾馆。
7.11.1 在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7.11.2 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对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区非煤指办、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应急处置技能与安全意识。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区非煤指办应当将本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区域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提升预防和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区应急局统筹管理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应在区政府领导和指示下,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原则上至少每3年针对本预案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本预案进行演练;针对重点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镇。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评审、发布、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非煤指办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矿种 |
规模 |
备注 |
一、古南街道办事处(2家) | |||||
1 |
重庆市安成矿业有限公司 |
古南街道两路村 |
砂岩 |
20万吨/年 |
|
2 |
重庆市綦江区何杨石材有限公司 |
古南街道两路村 |
砂岩 |
5万吨/年 |
|
二、文龙街道办事处(1家) | |||||
3 |
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
文龙街道连城村 |
页岩 |
7.5万吨/年 |
|
三、三江街道办事处(3家) | |||||
4 |
重庆市綦江建筑材料公司 |
三江街道明家沟 |
页岩 |
7.5万吨/年 |
|
5 |
綦江县廷建磊鑫建材有限公司 |
三江街道龙塘村 |
砂岩 |
15万吨/年 |
|
6 |
重庆市鹏瑞石材有限公司 |
三江街道龙塘村 |
砂岩 |
12.5万吨/年 |
矿山建设中 |
四、赶水镇(3家) | |||||
7 |
重庆市綦江区渝南建材有限公司 |
赶水镇铁石垭 |
页岩 |
5万吨/年 |
|
8 |
綦江县土台麻柳页岩砖有限公司 |
赶水镇麻柳村 |
页岩 |
5万吨/年 |
|
9 |
重庆益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赶水镇适中村 |
石灰岩 |
20万吨/年 |
长期停产 |
五、石壕镇(1家) | |||||
10 |
重庆市鑫愚公建材有限公司 |
石壕镇石泉村4社 |
石灰岩 |
20万吨/年 |
长期停产 |
六、安稳镇(4家) | |||||
11 |
重庆兴强矿业有限公司 |
安稳镇召台村 |
方解石 |
4.9万吨/年 |
长期 停建 |
12 |
綦江渝闽石材有限公司 |
安稳镇 |
石灰岩 |
50万吨/年 |
长期停产 |
13 |
重庆市禾鑫建材有限公司 |
安稳镇 |
石灰岩 |
55万吨/年 |
|
14 |
重庆市綦江区建通矿业有限公司 |
安稳镇 |
石灰岩 |
100万吨/年 |
矿山建设中 |
七、隆盛镇(3家) | |||||
15 |
綦江区龙田建材有限公司 |
隆盛镇新屋村 |
石灰岩 |
55万吨/年 |
|
16 |
重庆地吉建材有限公司 |
隆盛镇新街巷 |
石灰岩 |
55万吨/年 |
|
17 |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 |
隆盛镇新屋村 |
石灰岩 |
90万吨/年 |
|
八、石角镇(1家) | |||||
18 |
綦江区石角回伍页岩砖厂 |
石角镇回伍村 |
页岩 |
5万吨/年 |
|
九、扶欢镇(1家) | |||||
19 |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
扶欢镇石足村3社 |
页岩 |
3万吨/年 |
|
十、丁山镇(1家) | |||||
20 |
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 |
丁山镇关伏1社 |
页岩 |
2万吨/年 |
长期停产 |
十一、篆塘镇(2家) | |||||
21 |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 公司 |
篆塘镇陶家村 |
页岩 |
5万吨/年 |
|
22 |
重庆渝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篆塘镇白坪村 |
砂岩 |
25万吨/年 |
矿山建设中 |
十二、郭扶镇(1家) | |||||
23 |
重庆市綦江区环正亮商贸有限 公司 |
郭扶镇龙台村 |
页岩 |
2.5万吨/年 |
|
十三、永新镇(2家) | |||||
24 |
重庆市綦江区新望建材有限公司 |
永新镇望场村 马桑岗 |
页岩 |
2.5万吨/年 |
矿区列入风景区多年未开采 |
25 |
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
永新镇望场村 开山坝 |
页岩 |
5万吨/年 | |
十四、三角镇(1家) | |||||
26 |
綦江县星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三角镇桐垭村 |
页岩 |
6万吨/年 |
|
十五、永城镇(4家) | |||||
27 |
重庆鼎程达建材有限公司 |
永城镇黄沙村 |
石灰岩 |
55万吨/年 |
|
28 |
重庆市綦江区永通建材有限公司 |
永城镇复兴村 |
页岩 |
7万吨/年 |
|
29 |
重庆市綦江银渤有限责任公司 |
永城镇永和村 |
石灰岩 |
55万吨/年 |
长期停产 |
30 |
重庆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
永城镇温泉村 |
石灰岩 |
200万吨/年 |
|
十六、打通镇(1家) | |||||
31 |
重庆市綦江区建通矿业有限公司 |
打通镇 |
石灰岩 |
100万吨/年 |
矿山建设中 |
十七、油汽开采单位(1家) | |||||
32 |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重庆气矿江北采输气作业区东溪中心站 |
篆塘镇 |
序号 |
专业 组别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1 |
建筑 施工 |
李自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市政 管理所 |
市政工程、建筑 工程管理 |
2 |
熊世永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
建筑工程质量 及安全 | |
3 |
吴飞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工程管理 | |
4 |
陈阁林 |
男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施工技术 | |
5 |
白晓玲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创实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建筑施工与监理 | |
6 |
水文 地质 |
谢显明 |
男 |
正高级 工程师 |
綦江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 |
深基坑、高边坡、 人工挖孔桩 |
7 |
民爆 |
田应策 |
男 |
民用爆破器材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顺安爆破 器材东溪分公司 |
安全管理 |
8 |
交通 |
令狐 荣大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道路与桥梁施工 |
9 |
张集海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交通局 |
道路桥梁技术 与安全 | |
10 |
机电 冶炼 |
王亮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重庆西跃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金属冶炼、 应急管理 |
11 |
王成君 |
男 |
副高级 工程师 |
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金属冶炼、应急 管理、机械加工 | |
12 |
陈蒲明 |
男 |
冶金冶炼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冶金冶炼 | |
13 |
王红军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綦江齿轮传动 有限公司 |
机械 | |
14 |
危化 燃气 |
陈飞龙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
应急救援、安全 管理 |
15 |
尹建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化学、环保、工程 监理 | |
16 |
唐均伟 |
男 |
燃气工程 高级工程师、注册 安全工程师 |
重庆港华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安全管理 | |
17 |
电力 电气 |
李庆周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电气 |
18 |
特种 设备 |
王顺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特种设备、应急 管理 |
19 |
环保 |
周国新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生态 环境局 |
环保、应急管理 |
20 |
消防 |
张绪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消防、应急管理 |
21 |
非煤 矿山 |
程义伟 |
男 |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作业环境 |
22 |
应急 救援 |
梁平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工贸企业安全监管 |
23 |
代富恒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应急救援、安全 管理 | |
24 |
陈薪吉 |
男 |
工程师 |
綦江区蓝天 救援队 |
防汛抗旱、地震地灾、水上应急救援 |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8662959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263600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8662437 |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87260719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8662278 |
|
6 |
区教委 |
023—85880808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8662295 |
|
8 |
区公安局 |
023—85883000 |
|
9 |
区民政局 |
023—48662984 |
|
10 |
区财政局 |
023—48662397 |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890000 |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8662014 |
|
1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8678575 |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8652186 |
|
15 |
区交通局 |
023—85886000 |
|
16 |
区水利局 |
023—48612224 |
|
17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5880543 |
|
18 |
区商务委 |
023—61280386 |
|
19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48678208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85895000 |
|
21 |
区应急局 |
023—61271258 |
|
22 |
区国资委 |
023—81713210 |
|
23 |
区气象局 |
023—48665383 |
|
24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87265530 |
|
25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710119 |
|
26 |
武警綦江中队 |
023—87263600 |
|
27 |
古南街道 |
023—48658700 |
|
28 |
文龙街道 |
023—85880300 |
|
29 |
三江街道 |
023—48208222 |
|
30 |
新盛街道 |
023—61288500 |
|
31 |
通惠街道 |
023—48882700 |
|
32 |
石角镇 |
023—48250001 |
|
33 |
东溪镇 |
023—48752001 |
|
34 |
赶水镇 |
023—48772223 |
|
35 |
丁山镇 |
023—48757001 |
|
36 |
安稳镇 |
023—48826281 |
|
37 |
扶欢镇 |
023—61270008 |
|
38 |
永城镇 |
023—48489098 |
|
39 |
中峰镇 |
023—48469760 |
|
40 |
打通镇 |
023—48700488 |
|
41 |
石壕镇 |
023—48740007 |
|
42 |
永新镇 |
023—48460049 |
|
43 |
三角镇 |
023—48400009 |
|
44 |
隆盛镇 |
023—48480003 |
|
45 |
郭扶镇 |
023—48430002 |
|
46 |
篆塘镇 |
023—48229000 |
|
47 |
横山镇 |
023—48406451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48平方米指挥帐篷 |
顶 |
1 |
|
2 |
折叠指挥桌 |
张 |
8 |
|
3 |
折叠椅 |
把 |
12 |
|
4 |
便携式发电机 |
台 |
1 |
|
5 |
便携式LED防爆移动照明 |
台 |
1 |
|
6 |
帐篷灯 |
个 |
1 |
|
7 |
摄录望远镜 |
个 |
1 |
|
8 |
便携一体机 |
台 |
1 |
|
9 |
移动音箱 |
个 |
1 |
|
10 |
便携投影仪 |
台 |
1 |
|
11 |
器材箱 |
个 |
2 |
|
12 |
防爆执法记录仪 |
个 |
2 |
|
13 |
激光笔 |
支 |
1 |
|
14 |
喊话器 |
个 |
1 |
|
15 |
录音笔 |
支 |
1 |
|
16 |
抢险救援头盔 |
顶 |
5 |
|
17 |
防爆强光手电筒 |
支 |
5 |
|
18 |
防毒全面罩 |
个 |
5 |
|
19 |
多功能救生衣 |
套 |
5 |
|
20 |
水域救援头盔 |
顶 |
5 |
|
21 |
腰挂式抛绳包 |
个 |
5 |
|
22 |
空气呼吸器 |
个 |
4 |
|
23 |
水上救援飞翼 |
艘 |
1 |
|
24 |
全量程气体检测仪 |
个 |
1 |
|
25 |
北斗卫星电话 |
台 |
2 |
|
26 |
防爆数字对讲机 |
个 |
10 |
|
27 |
智能眼镜 |
副 |
1 |
|
28 |
智能头盔 |
顶 |
1 |
|
29 |
应急指挥桌面终端 |
套 |
1 |
|
30 |
75寸1080P视频高清触控大屏 |
台 |
1 |
|
31 |
无人机 |
台 |
2 |
|
32 |
救灾帐篷 |
顶 |
286 |
|
33 |
冬棉被 |
床 |
2116 |
|
34 |
夏棉被 |
床 |
1846 |
|
35 |
棉大衣 |
件 |
665 |
|
36 |
彩条布 |
平方米 |
2400 |
|
37 |
零星衣物 |
件 |
745 |
|
38 |
折叠床 |
张 |
195 |
|
39 |
雨衣 |
件 |
19 |
|
40 |
床上三件套 |
套 |
276 |
|
41 |
睡袋 |
个 |
250 |
|
42 |
应急灯 |
个 |
60 |
|
43 |
迷彩服 |
件 |
200 |
|
44 |
毛巾被 |
件 |
500 |
|
45 |
高扬程水泵 |
台 |
3 |
|
46 |
油锯 |
把 |
18 |
|
47 |
便携式消防水泵 |
台 |
5 |
|
48 |
配套水带 |
米 |
4220 |
|
49 |
移动水池 |
个 |
7 |
|
50 |
火场照明设备 |
套 |
2 |
|
51 |
台式水泵 |
台 |
1 |
|
52 |
单兵帐篷 |
套 |
20 |
|
53 |
背包防潮睡垫充气床 |
个 |
20 |
|
54 |
攀登绳 |
条 |
5 |
|
55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个 |
- |
|
56 |
军用消防铲 |
把 |
15 |
|
57 |
多功能水壶 |
个 |
50 |
|
58 |
头灯 |
个 |
290 |
|
59 |
望远镜 |
个 |
1 |
|
60 |
点火器 |
个 |
4 |
|
61 |
铁制弯直砍刀 |
把 |
20 |
|
62 |
铁扫把 |
把 |
30 |
|
63 |
斧头 |
把 |
40 |
|
64 |
雷达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
65 |
水下声呐探测仪 |
台 |
1 |
|
66 |
浮力马夹带绳包 |
件 |
20 |
|
67 |
水域救援头盔 |
个 |
20 |
|
68 |
救援绳索 |
套 |
5 |
|
69 |
水下潜水救援装备 |
套 |
3 |
|
70 |
救生抛投器 |
个 |
26 |
|
71 |
4.2米橡皮艇及30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5 |
|
72 |
3.8米橡皮艇及15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26 |
|
73 |
船用拖车 |
辆 |
5 |
|
74 |
编织袋 |
个 |
1000 |
|
75 |
土工布 |
卷 |
8 |
|
76 |
钢丝笼 |
捆 |
2 |
|
77 |
救生衣 |
件 |
600 |
|
78 |
救生圈 |
个 |
500 |
|
79 |
充气救援担架 |
个 |
6 |
|
80 |
气动抛投器 |
个 |
3 |
|
81 |
发电机 |
台 |
11 |
|
82 |
深井潜水泵 |
台 |
3 |
|
83 |
照明灯 |
套 |
6 |
|
84 |
扩音喇叭 |
套 |
3 |
|
85 |
安全帽 |
个 |
30 |
|
86 |
自吸泵 |
台 |
6 |
|
87 |
离心泵 |
台 |
5 |
|
88 |
抽水机 |
台 |
25 |
|
89 |
储水袋 |
个 |
14 |
|
90 |
工程机械装备 |
台(套) |
242 |
|
91 |
履带式挖掘机 |
台 |
150 |
|
92 |
轮式挖掘机 |
台 |
20 |
|
93 |
装载机 |
台 |
18 |
|
94 |
特种设备拖车 |
台 |
13 |
|
95 |
吊车 |
台 |
15 |
|
96 |
推土机 |
台 |
2 |
|
97 |
抓渣车 |
辆 |
2 |
|
98 |
抽排水洒水车 |
辆 |
1 |
|
99 |
发电抽排水车 |
辆 |
1 |
|
10 |
升降机 |
台 |
2 |
|
101 |
抽污泥泵 |
台 |
2 |
|
102 |
高压冲洗消防泵 |
台 |
2 |
|
103 |
高压冲洗坦龙 |
台 |
1 |
|
104 |
管道机器人 |
套 |
1 |
|
105 |
清淤抓渣机 |
台 |
2 |
|
106 |
便携式抽水泵 |
台 |
10 |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非煤矿山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详见下表。
事故等级 |
划分标准 |
Ⅳ级 (一般) |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Ⅲ级 (较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Ⅱ级 (重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Ⅰ级 (特别重大) |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