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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5-00178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办发〔202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5
1.5风险分析 6
1.6应急预案体系 8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8
2.1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9
2.2现场指挥部 16
2.3街镇、管委会应急机构 18
2.4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19
2.5专家组 20
3 监测预警 20
3.1风险监测 20
3.2事故预防 21
3.3预警机制 22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25
4.1信息报告 25
4.2信息发布 27
4.3舆情引导 27
5 应急响应 28
5.1先期处置 28
5.2分级响应 29
5.3现场处置 31
5.4扩大应急与区外支援 32
5.5社会动员 32
5.6响应结束 32
6 后期处置 33
6.1现场保护与洗消 33
6.2善后处置 33
6.3社会救助 34
6.4恢复重建 34
6.5调查评估 35
7 责任与奖励 35
8 应急保障 36
8.1应急队伍保障 36
8.2应急经费保障 37
8.3物资装备保障 38
8.4应急通信保障 39
8.5电力供应保障 40
8.6交通运输保障 40
8.7医疗卫生保障 41
8.8治安秩序保障 41
8.9人员安置场所保障 42
8.10法制保障 42
9 宣传、培训、演练 42
9.1宣传教育 42
9.2培训 43
9.3应急演练 44
10 预案管理 45
10.1预案修订 45
10.2制定与解释 45
10.3评审、发布、备案 46
11 附录 46
11.1术语解释 46
11.2綦江区规上纺织企业名录 48
11.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49
11.4应急管理有关单位通讯录 51
11.5区级物资装备台账 53
11.6事故分级 5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党委领导,统分结合。
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1.4.2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坚守生命安全红线,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压实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最大限度降低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4.3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完善应急管理领域法规与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水平。采用先进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4.4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区、街镇两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职责,区级统筹领导,全面负责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街镇履行属地责任,配合协调开展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1.5 风险分析
1.5.1 行业概况
经统计,全区现有规上纺织企业1家。
1.5.2 重点事故风险分析
纺织行业主要包括绵(麻、毛、丝绢和针织)纺织加工业、纺织服装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纺织行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常规事故类别有:火灾、容器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灼烫、高处坠落、危险化学物品处置不当、其他伤害等。
火灾:生产过程中违规用火、电气线路短路等情况可能引起火灾;
容器爆炸:空气储罐因附件失灵或超压运行等情况可能带来容器爆炸事故;
物体打击:检修或装卸作业时,突发物体打击事故;
车辆伤害:车辆在厂区运输时,突发车辆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机械设备缺少防护装置或防护不当,操作不当等情况可能对人员造成机械伤害事故;
触电:电气设备存在隐患等情况易造成触电事故;
灼烫:不慎接触高温发热部件设备,或使用危险化学品防护不当,可能引起灼烫事故;
高处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高处作业中,因防护不当等原因,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乙酸溶液、过氧化氢溶液等可能用于纺织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不当,引发泄露、腐蚀、人员化学灼伤等事故;
其他伤害:包括电梯伤害等伤害事故。
|
纺织行业生产常规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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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事故 |
潜在危险因素 |
分布场所、单位 |
造成事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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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
可燃物、电气线路短路或过载等 |
生产车间、仓库及其他存在可燃物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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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体打击 |
失控的物体在惯性力或重力等其他外力作用下运动(物体从高处坠落、弹击、撞击、挤压等),砸伤人体 |
生产车间、仓库、机修场所等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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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 |
车辆撞击人、设备、管线等 |
厂区车辆行驶区域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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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 |
(泵、机)绞、割、碾、碰、挤、戳,伤及人体 |
机械设备的转动、传动部位等区域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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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爆炸 |
空气储罐超压运行、 安全附件失灵等 |
锅炉房、空气储罐等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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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 |
用电设备漏电、绝缘损坏、遭遇雷击等 |
配电柜、开关部位及其他用电设备等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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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 |
进行登高检查、检修等作业 |
架空管线、2米以上操作平台等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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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伤 |
高温物体、化学性灼伤 |
锅炉及管线经过的区域及其他使用腐蚀品场所 |
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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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害 |
运行出现故障、坠落、漏电等 |
电梯使用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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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
乙酸溶液、过氧化氢溶液等可能用于纺织行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不当 |
储存仓库、具体使用场所 |
人员伤亡、设备损坏 |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作为应对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全区工贸行业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衔《重庆市綦江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接各街镇、管委会及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
綦江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纺织指”),现场指挥部,各街镇、管委会应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纺织指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有关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区纺织指是全区为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临时设立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2.1.1 区纺织指设置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区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总工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地街镇等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1.2 区纺织指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纺织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助、恢复与重建等重大项目建设;
(4)统一指挥处置全区Ⅲ级、Ⅳ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国家、市开展Ⅰ级、Ⅱ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5)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请示有关事项,协调与市级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其他区等单位关系;
(6)计划安排、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2.1.3 区纺织指办职责
区纺织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纺织指办”)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23—61271258。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区相应应急管理政策;
(2)负责督促区纺织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
(4)负责组织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5)督促各街镇、管委会、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关应急预案;
(6)承担区纺织指办其他日常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纺织指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各部门应根据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专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纺织指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示;负责向区政府提供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参谋服务;负责统筹全区事故救援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关于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及信息收集报送能力建设;落实市、区领导关于事故处置工作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处理因事故导致外籍人员伤亡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纺织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环节进行准确报道;开展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宣教工作。
区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有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涉及港、澳、台、华侨人员及财产有关事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纺织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及引导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在统筹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条件下,科学有序地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根据灾后现状,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有关调整建议;配合办理事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手续。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因事故导致本系统内发生二次事故的应对处置;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应急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
区公安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隔离警戒工作;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周边区域群众安全疏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案人员监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组织指挥武警綦江中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承担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安置分配工作;为在事故中受到财产、安全威胁的公众提供补助。
区司法局: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资金调拨工作;监督资金执行情况,反映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事故伤亡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协同实施全面参保计划;负责事后工伤保险赔付及伤残鉴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及程度;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区域发出预警;研究制定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依据方案开展工作;事后指导事故现场洗消工作,消除遗留危险物质;承担事故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权统一发布危险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行业专家配合开展事故影响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损害性调查;指导周边在建工程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对事故损害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加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修复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车辆;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做好被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给工作;事后帮助指导事故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伤者转运与医疗救治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区内医院做好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储备;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纺织指办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部开展有关应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纺织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承担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分配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必要情况下,协调驻区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事故救援处置应急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情况;参与处置次生地质灾害;承担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定职责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市场稳定;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方案;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指导、协助开展事后现场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负责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承担受损电力设施、线路抢修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园区企业隐患排查、上报工作;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参与园区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纺织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2.2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区纺织指视情转化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根据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危险源管控组、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秩序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新闻舆情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救援信息收集、汇总、上报;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指令指示;保障各处置工作组间联系,协调开展工作;协调行业专家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承担指挥部会议、活动的协调组织和文电办理等工作;
(2)危险源管控组。由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同负责;主要承担紧急状态下事故现场危险源的应急处置与管控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特种设备危险源管控方案,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方案具体实施,区应急局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3)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主要承担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以及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协调区内医院、急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紧急救治、处置及转运工作;
(5)治安秩序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维稳以及人员紧急疏散工作;
(6)环境气象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协同负责;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承担抢险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新闻发布、媒体沟通、舆情监测与导控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局抽调区应急专家库中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判事故危害发展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9)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负责为伤亡人员、救援人员、抢险物资装备提供道路运输保障;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为受灾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
(10)善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街镇、管委会、事发单位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后灾民安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清理、消毒、恢复工作等;
(11)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属地街镇、管委会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收集、保存;事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有关工作。
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及上级领导指示,在现有工作组基础上进行拆分组合或增加。
各牵头部门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班人员,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其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2.3 街镇、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街镇、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先期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制定辖区纺织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建成立辖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辖区事故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辖区纺织行业安全知识宣传。
2.4 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机制,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迅速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应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应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街镇、区应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险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同时准备救援所需技术资料,做好指挥权移交各项准备。
2.5 专家组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发生事故后,由区纺织指统一调度,抽调专家组指导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为全区纺织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传贯彻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纺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应加强纺织行业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 事故预防
(1)火灾事故
一是保证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备,达到本质安全性。针对旧电器设备和电线,应进行安全评价和必要的更换、维修,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二是完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短路与过载保护环节,加强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绝缘检查、防雷装置的检验、电气连接部位的点检维护,采用防尘型电气设备等方法抑制花毛火灾。三是针对火灾常发点,进行机械、电器技术改造。四是对所有纺织机器均要配备急停装置,防止给棉量过大,烧毁电机。五是加强场地内清理整治,保证车间内通风除尘,及时清除沉积花毛(织造过程产生的棉尘)。六是染色剂、助剂储存区内的物质均为可燃易燃物质,要保证通风和空气流动,室内保持一定湿度,防止染色粉末悬浮于空气中,产生静电。
(2)容器爆炸
针对设备使用工况,选用塑性、韧性较好材料。制造,修理、安装、改造时,加强焊接管理。容器使用过程中,加强容器运行管理,保证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灵活,齐全。加强使用管理,避免操作失误,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失检、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等。加强检验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并采取有效措施。
(3)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一是车间内杜绝火源或明火出现。二是尽量避免产生静电、火花。三是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使用堆放。四是空气中能自燃或者遇水自燃的物品要严格管控。五是确保消防设备能在发生意外时发挥作用,确保逃生路线畅通无阻。
3.3 预警机制
3.3.1 预警分级
依据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存在事故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无需紧急转移人员。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较为紧急,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下;或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事故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特别危急,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
3.3.2 预警发布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街镇、管委会预警工作站及时传播、转发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国家、市按有关规定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进行发布;一旦发现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及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3.3 预警措施
(1)发布Ⅳ级预警信号
①进入预警期后,有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街镇、管委会、纺织企业应立即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
②预计事发地街镇、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可调用的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③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阻断事故发生。
(2)发布Ⅲ级预警信号
①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纺织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③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⑤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⑥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⑦加强事故可能发生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采取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号
区纺织指及成员单位在Ⅳ级、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开展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待上级预警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有关预警响应工作。
3.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事故风险持续扩大,区政府或其授权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主体
获悉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属地街镇、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2 报告程序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可对有关情况先行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报告补充。
4.1.3 报告要求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管委会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区纺织指办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电话报告,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管委会力争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纺织指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重大(Ⅱ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区纺织指办力争在确认事故级别后20分钟内,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到上级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15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报告。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和报送程序限制;事故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或涉及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区纺织指办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信息发布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按照国家、市信息发布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事故,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事故权威信息;必要情况下,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事故信息应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及早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回应,稳定群众情绪。
4.3舆情引导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舆论引导方案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制定并实施。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事故现场舆情和管控,由现场指挥部新闻舆情组负责,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实消息传播;未设置现场指挥部时,由现场各方面处置人员协同负责,一旦发现情况及时报区委宣传部进行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镇、管委会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属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通报,备好救援所需有关图纸、设备设施、物料介质、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周边秩序;
(3)属地街镇应立即组织辖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做好现场指挥场所选址、搭建和引导增援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
(4)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封闭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开辟应急通道,维护现场秩序;
(5)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先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摸排掌握事故有关基本情况,研判险情态势,在确保不造成新的损害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抢险救援;对需要专业处置的,应等待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后进行处置,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难;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 分级响应
发现或收集到安全事故信息的监测机构、有关部门、街镇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电话报告至区纺织指办。区纺织指办立即指派人员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应立即上报指挥部总指挥长,总指挥长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5.2.1 Ⅳ级响应
发生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研判,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可参照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1)事发地街镇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核准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指挥本地精干力量和优势资源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组织做好侦检监测和保障应急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指挥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搜救和医治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和有关人员安抚工作;
(4)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必要措施;
(5)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成效动态信息,保持与区纺织指通信畅通和信息报送连续性;
(6)全力做好社会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7)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5.2.2Ⅲ级响应
发生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研判,达到Ⅲ级响应标准,区纺织指牵头组织应对,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1)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2)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现场指挥部;
(3)紧急疏散现场人员,划定警戒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等必要管制措施;
(4)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正确对待新闻媒体,避免产生舆情事件;
(7)按要求及时报送事件有关信息;
(8)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
(9)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区纺织指及时上报事故有关信息,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指挥下,区纺织指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3 现场处置
到达现场后,区纺织指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组织有关单位运用科学手段迅速收集核心现场和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救援力量等信息;了解和分析事故起因,评估和研判事故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影响程度、风险隐患,以及影响控制事态关键因素和所需应急资源;
(2)布置现场管控,划分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核心区、抢险工作区和救援保障区,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和应急通道,划定疏散区和警戒区;实行核心区禁入、工作区身份查验、保障区交通管制、违禁设备器材禁用、部分场所与活动限制等控制措施;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团队研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做出处置行动决策部署;调动本级应急资源迅速开展现场抢险、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重要设施抢修、受灾人员救助、遇难人员善后、舆情导控、社会面稳定等工作;
(4)到达突发事故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其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4 扩大应急与区外支援
对超出区级处置能力,预计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救援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及周边区县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驻区部队提出支援请求。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前方指挥部临场直接组织领导和指挥处置,或者市政府工作组、市级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纺织指要积极衔接、主动接受上级机关领导或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5.5 社会动员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等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加强对周边社区和人员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增强周边社区和人员预防事故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当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需在小区或楼宇进行先期社会动员的,由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负责;需在较大范围或全区范围实施社会动员的,由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并向市政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备。
5.6 响应结束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相应措施后,若满足下列条件时,则可停止应急救援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影响已经基本消除;
(2)环境危害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事故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正常或受控状态;
(5)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或部门解除应急响应。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镇要及时清理现场、清点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并通知有关方面逐步解除应急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保护与洗消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在事故原发点20米外(或根据现场实际设置)地点设立警戒线,除洗消救援等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洗消工作由各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开展,洗消用水就近联系取用。
抢险救援结束后,所有进入危险区域人员和装备必须进行洗消。洗消区应设在事故现场上风向处。消洗产生的废弃物或废水等应交由具备专业资质单位统一回收。
6.2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开展能力范围内的善后处置工作,将事故后果影响降到最低,尽快组织、恢复生产。
受事故影响街镇应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及遇难人员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3 社会救助
健全与区情实际相适应的突发事故灾难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比例。
(1)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街镇,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造成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
(2)受灾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未得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区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3)依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4)区卫生健康委建立突发事故灾难心理咨询专家库,必要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5)督促保险机构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4 恢复重建
有关部门和街镇应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6.5 调查评估
6.5.1 事故调查
一般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街镇、管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较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务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5.2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处置过程和处置效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政府、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负责汇总撰写全面的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经总指挥审核并呈区政府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7 责任与奖励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人民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纺织指办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8 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8.1.1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8.1.2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消防、公安、人武部等为骨干,集抢险救援、灭火救援等事故处置于一体,为全区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队伍保障。
8.1.3 专业救援力量保障。区级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全区建设多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涵盖电力、燃气、通信、建筑、供水、卫生健康、道路救援等领域。区纺织指根据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点和处置工作需要,有权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1.4 民兵应急队伍及驻区部队作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应配备必要应急处置与救助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8.1.5 街镇应急救援队伍作为事故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组成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及考核工作。
8.1.6 社会应急队伍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应急队伍,有序配合做好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8.1.7 应急专家队伍。区应急局应持续组建、完善全区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范围涵盖应急及各专业行业领域。
8.1.8 区应急局应制定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应急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8.1.9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系本行业、领域救援力量,区纺织指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指挥调度,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
8.1.10 区各相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8.2应急经费保障
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应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8.2.2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依据具体情况加大投入力度。区级有关部门所需的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当予以保障。
8.2.3 区财政局在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纺织生产安全事故。
8.2.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8.2.5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8.2.6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应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加强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8.2.7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有关救灾工作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手续,确保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8.3物资装备保障
8.3.1 按照“集中储备、分类管理、统一调拨、高效应对”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纺织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8.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3.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3.4 积极探索应急物资筹集、储存新方式,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推动实物储备向生产储备、信息储备发展;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
8.4应急通信保障
8.4.1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8.4.2 区应急局建立全区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应急信息和资源数据库,为应急处置和救援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8.5.1 国网电力綦江供电中心组建成立电力抢修队伍,可在紧急状态下承担政府、指挥部等重要用户电力应急保供工作,以及全区范围内所属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8.5.2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局应加强电力抢险抢修队伍组建和完善,强化保障抢险救援及灾民生活等方面供电抢修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
8.6.1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工作,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运输。
8.6.2 区交通局主要负责行业领域内应急所需运输车辆指挥调动、救援物资装备运输方式的协调以及全区公路受损抢修保障工作。
8.6.3 区公安局主要负责开展应急交通管制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6.4 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有关市政设施。
8.6.5 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交通运输战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7医疗卫生保障
8.7.1 根据不同灾情,区卫生健康委分级负责应急处置中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8.7.2 坚持“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应迅速进入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医院抢救。应根据事故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实施。
8.7.3 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
8.7.4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预防控制系统、信息系统、公共应急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城市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8.8治安秩序保障
8.8.1 区公安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
8.8.2 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组织队伍接受区公安局指挥,协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8.8.3 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区公安局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8.9 人员安置场所保障
8.9.1 加强与区内酒店、宾馆等单位合作联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家属及周边受影响区域居民生活安置。
8.9.2 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协调、分配全区已达成协议酒店、宾馆。
8.10法制保障
8.10.1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8.10.2 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对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本行政辖区内律师团队为纺织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提供法律支撑。
9 宣传、培训、演练
9.1宣传教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职工安全技能为重点,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安全生产月、广播电视、黑板报、挂图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接警部门电话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安全常识,不断增强公民安全意识。
周边人员的宣传可采用宣传栏等方式进行。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内容应包括:
(1)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及其后果;
(2)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
(3)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4)基本防护知识;
(5)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6)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7)其他必要的应急相关知识。
9.2培训
区纺织指办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应对人员救援技能、指挥业务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培训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各专业组组长、应急救援人员等。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参与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自觉能力。
将有关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课程列为干部培训内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应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全区高危行业、高风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2.1 培训要求
(1)针对性:针对可能的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人员应培训不同内容;
(2)周期性:培训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周期,一般至少每年进行1次;
(3)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训练;
(4)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行动。
9.2.2 应急指挥人员培训
应急指挥人员需通过专业培训锻炼临场指挥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对本预案体系的培训,了解本预案组成体系;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建设;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开展程序等。
培训评估可采用采取考试、现场提问、沙盘演练操作考核等方式,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9.2.3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应急专业组人员培训根据专业组内容进行分类别、分工种培训(或委托培训),应根据本预案实施情况每年制定相应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应急有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或应急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熟悉本专业组工作职责;掌握预案中规定的各类抢险操作或作业;各种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各种应急设备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以及灭火步骤训练;防护用品佩戴等。
培训结束后应采取考试、现场提问、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对培训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9.3 应急演练
区应急局应在区政府领导和指示下,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原则上至少每3年针对本预案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全区纺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本预案进行演练;针对重点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10 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和解释。
10.3评审、发布、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11 附录
11.1术语解释
依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纺织行业主要包括: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等2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分类标准,本预案所指纺织行业说明如下:
|
代码 |
类别名称 |
说明 |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C |
17 |
纺织业 |
|||
|
171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指棉、棉型化纤(化纤短丝)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
1711 |
棉纺纱加工 |
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加工 | |||
|
1712 |
棉织造加工 |
指以棉纱、混纺纱、化学纤维纱为主要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 |||
|
1713 |
棉印染精加工 |
指对非自产的棉和化学纤维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 |||
|
172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
1721 |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为原料进行梳条的加工,按毛纺工艺(精梳、粗梳、半精梳)进行纺纱的加工 | |||
|
1722 |
毛织造加工 |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纱线为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 |||
|
1723 |
毛染整精加工 |
指对非自产的毛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 |||
|
173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
1731 |
麻纤维纺前 加工和纺纱 |
指以苎麻、亚麻、大麻、黄麻、剑麻、罗布麻等为原料的纺前纤维加工和纺纱加工 | |||
|
1732 |
麻织造加工 |
指以苎麻、亚麻、大麻、黄麻、剑麻、罗布麻纤维纱线等为主要原料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 |||
|
1733 |
麻染整精加工 |
指对非自产的麻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 |||
|
174 |
丝绢纺织及 印染精加工 |
||||
|
1741 |
缫丝加工 |
指由蚕茧经过加工缫制成丝的活动 | |||
|
1742 |
绢纺和丝织 加工 |
指以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丝织物织造加工 | |||
|
1743 |
丝印染精加工 |
指对非自产的丝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 |||
|
175 |
化纤织造及 印染精加工 |
指经纬双向或经向以化纤长丝(不包括化纤短纤)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机织物 | |||
|
1751 |
化纤织造加工 |
指以化纤长丝(含有色长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机织坯布、色织布 | |||
|
1752 |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
指对化纤长丝坯布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染整工序的加工 | |||
|
176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
1761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
指采用经编、纬编、横编及钩针编工艺进行的针织物织造加工 | |||
|
1762 |
针织或钩针 编织物印染 精加工 |
指对非自产的针织品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 |||
|
1763 |
针织或钩针 编织品制造 |
指除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以外的其他针织品或钩针编织品的加工 | |||
|
177 |
家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 |
||||
|
1771 |
床上用品制造 |
指以棉、麻、竹、丝、毛、化学纤维等纤维及纺织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床上用品(包括含有填充物的被子、睡袋、枕头等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 |||
|
1772 |
毛巾类制品 制造 |
指以棉、麻、竹、丝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巾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 |||
|
1773 |
窗帘、布艺类 产品制造 |
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窗帘、各种装饰罩(套)、靠垫、坐垫、贮物袋等生活用布艺产品的生产活动 | |||
|
1779 |
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毯、桌布、台布、餐巾、擦布、洗碗巾等餐厨生活制品的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活动 | |||
|
178 |
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 |
也称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包括帐篷等户外及庭院休闲用品制造) | |||
|
1781 |
非织造布制造 |
指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制成的片状物、纤网或絮垫的生产活动;所用纤维可以是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和无机纤维,也可以是短纤维、长丝或直接形成的纤维状物 | |||
|
1782 |
绳、索、缆制造 |
指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制造绳、索具、缆绳、合股线的生产活动 | |||
|
1783 |
纺织带和 帘子布制造 |
指帘子布、复合材料用基布、输送带基布、传送带和胶管等增强材料的生产活动 | |||
|
1784 |
篷、帆布制造 |
指车用篷布、帐篷布、鞋用纺织材料、灯箱布等纺织材料的生产活动 | |||
|
1789 |
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指革基布,过滤、防护用纺织品,工业用毡、呢,建筑用纺织品,交通运输用纺织品,包装用纺织品,文体用纺织品,绝缘隔热纺织品,农业用纺织品,渔业用纺织品,造纸用纺织品等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的生产活动 | |||
|
18 |
纺织服装、 服饰业 |
||||
|
181 |
机织服装制造 |
指以机织面料为主要原料,缝制各种男、女服装,以及儿童成衣的活动;包括非自产原料制作的服装,以及固定生产地点的服装制作活动 | |||
|
1811 |
运动机织服装制造 |
指运动服、滑雪服、登山服、游泳衣等服装制造 | |||
|
1819 |
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指除运动机织服装以外的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
|
182 |
针织或钩针 编织服装制造 |
指以针织、钩针编织面料为主要原料,经裁剪后缝制各种男、女服装,以及儿童成衣的活动 | |||
|
1821 |
运动休闲针织服装制造 |
指针织T恤、针织休闲衫、针织运动类服装制造 | |||
|
1829 |
其他针织或 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指除运动休闲针织服装以外其他针织或钩织编织服装制造 | |||
|
183 |
1830 |
服饰制造 |
指帽子、手套、围巾、领带、领结、手绢,以及袜子等服装饰品的加工 | ||
11.2 綦江区规上纺织企业名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经营范围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 |
古南街道金福大道24号 |
生产、销售:无纺布及其制品、口罩、隔离衣、防护服 |
黄茂 |
023—48776111 |
11.3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
序号 |
专业 组别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
1 |
建筑 施工 |
李自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市政 管理所 |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管理 |
|
2 |
熊世永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建筑 工程检测中心 |
建筑工程 质量及安全 | |
|
3 |
吴飞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工程管理 | |
|
4 |
陈阁林 |
男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重庆明兴精锐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施工技术 | |
|
5 |
白晓玲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创实工程 建设管理有限 公司 |
建筑施工 与监理 | |
|
6 |
水文 地质 |
谢显明 |
男 |
正高级 工程师 |
綦江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 |
深基坑、高边坡、人工挖孔桩 |
|
7 |
民爆 |
田应策 |
男 |
民用爆破器材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顺安爆破 器材东溪分公司 |
安全管理 |
|
8 |
交通 |
令狐 荣大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 |
道路与桥梁 施工 |
|
9 |
张集海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交通局 |
道路桥梁技术与安全 | |
|
10 |
机电冶炼 |
王亮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重庆西跃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金属冶炼、应急管理 |
|
11 |
王成君 |
男 |
副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 泰安注册安全 工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
金属冶炼、应急管理、机械加工 | |
|
12 |
陈蒲明 |
男 |
冶金冶炼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冶金冶炼 | |
|
13 |
王红军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綦江齿轮传动 有限公司 |
机械 | |
|
14 |
危化燃气 |
陈飞龙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金丰气体有限公司 |
应急救援、安全管理 |
|
15 |
尹建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化学、环保、工程监理 | |
|
16 |
唐均伟 |
男 |
燃气工程 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港华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安全管理 | |
|
17 |
电力电气 |
李庆周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电气 |
|
18 |
特种设备 |
王顺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 泰安注册安全 工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
|
19 |
环保 |
周国新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生态 环境局 |
环保、应急 管理 |
|
20 |
消防 |
张绪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 泰安注册安全 工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
消防、应急 管理 |
|
21 |
非煤矿山 |
程义伟 |
男 |
安全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 泰安注册安全 工程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
作业环境 |
|
22 |
应急救援 |
梁平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工贸企业安全监管 |
|
23 |
代富恒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应急救援、安全管理 | |
|
24 |
陈薪吉 |
男 |
工程师 |
綦江区蓝天 救援队 |
防汛抗旱、地震地灾、水上应急救援 |
11.4 应急管理有关单位通讯录
|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8662959 |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263600 |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8662437 |
|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87260719 |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8662278 |
|
|
6 |
区教委 |
023—85880808 |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8662295 |
|
|
8 |
区公安局 |
023—85883000 |
|
|
9 |
区民政局 |
023—48662984 |
|
|
10 |
区财政局 |
023—48662397 |
|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890000 |
|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8662014 |
|
|
1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8678575 |
|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8652186 |
|
|
15 |
区交通局 |
023—85886000 |
|
|
16 |
区水利局 |
023—48612224 |
|
|
17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5880543 |
|
|
18 |
区商务委 |
023—61280386 |
|
|
19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48678208 |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85895000 |
|
|
21 |
区应急局 |
023—61271258 |
|
|
22 |
区国资委 |
023—81713210 |
|
|
23 |
区气象局 |
023—48665383 |
|
|
24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87265530 |
|
|
25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710119 |
|
|
26 |
武警綦江中队 |
023—87263600 |
|
|
27 |
古南街道 |
023—48658700 |
|
|
28 |
文龙街道 |
023—85880300 |
|
|
29 |
三江街道 |
023—48208222 |
|
|
30 |
新盛街道 |
023—61288500 |
|
|
31 |
通惠街道 |
023—48882700 |
|
|
32 |
石角镇 |
023—48250001 |
|
|
33 |
东溪镇 |
023—48752001 |
|
|
34 |
赶水镇 |
023—48772223 |
|
|
35 |
丁山镇 |
023—48757001 |
|
|
36 |
安稳镇 |
023—48826281 |
|
|
37 |
扶欢镇 |
023—61270008 |
|
|
38 |
永城镇 |
023—48489098 |
|
|
39 |
中峰镇 |
023—48469760 |
|
|
40 |
打通镇 |
023—48700488 |
|
|
41 |
石壕镇 |
023—48740007 |
|
|
42 |
永新镇 |
023—48460049 |
|
|
43 |
三角镇 |
023—48400009 |
|
|
44 |
隆盛镇 |
023—48480003 |
|
|
45 |
郭扶镇 |
023—48430002 |
|
|
46 |
篆塘镇 |
023—48229000 |
|
|
47 |
横山镇 |
023—48406451 |
11.5 区级物资装备台账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48平方米指挥帐篷 |
顶 |
1 |
|
|
2 |
折叠指挥桌 |
张 |
8 |
|
|
3 |
折叠椅 |
把 |
12 |
|
|
4 |
便携式发电机 |
台 |
1 |
|
|
5 |
便携式LED防爆移动照明 |
台 |
1 |
|
|
6 |
帐篷灯 |
个 |
1 |
|
|
7 |
摄录望远镜 |
个 |
1 |
|
|
8 |
便携一体机 |
台 |
1 |
|
|
9 |
移动音箱 |
个 |
1 |
|
|
10 |
便携投影仪 |
台 |
1 |
|
|
11 |
器材箱 |
个 |
2 |
|
|
12 |
防爆执法记录仪 |
个 |
2 |
|
|
13 |
激光笔 |
支 |
1 |
|
|
14 |
喊话器 |
个 |
1 |
|
|
15 |
录音笔 |
支 |
1 |
|
|
16 |
抢险救援头盔 |
顶 |
5 |
|
|
17 |
防爆强光手电筒 |
支 |
5 |
|
|
18 |
防毒全面罩 |
个 |
5 |
|
|
19 |
多功能救生衣 |
套 |
5 |
|
|
20 |
水域救援头盔 |
顶 |
5 |
|
|
21 |
腰挂式抛绳包 |
个 |
5 |
|
|
22 |
空气呼吸器 |
个 |
4 |
|
|
23 |
水上救援飞翼 |
艘 |
1 |
|
|
24 |
全量程气体检测仪 |
个 |
1 |
|
|
25 |
北斗卫星电话 |
台 |
2 |
|
|
26 |
防爆数字对讲机 |
个 |
10 |
|
|
27 |
智能眼镜 |
副 |
1 |
|
|
28 |
智能头盔 |
顶 |
1 |
|
|
29 |
应急指挥桌面终端 |
套 |
1 |
|
|
30 |
75寸1080P视频高清触控大屏 |
台 |
1 |
|
|
31 |
无人机 |
台 |
2 |
|
|
32 |
救灾帐篷 |
顶 |
286 |
|
|
33 |
冬棉被 |
床 |
2116 |
|
|
34 |
夏棉被 |
床 |
1846 |
|
|
35 |
棉大衣 |
件 |
665 |
|
|
36 |
彩条布 |
平方米 |
2400 |
|
|
37 |
零星衣物 |
件 |
745 |
|
|
38 |
折叠床 |
张 |
195 |
|
|
39 |
雨衣 |
件 |
19 |
|
|
40 |
床上三件套 |
套 |
276 |
|
|
41 |
睡袋 |
个 |
250 |
|
|
42 |
应急灯 |
个 |
60 |
|
|
43 |
迷彩服 |
件 |
200 |
|
|
44 |
毛巾被 |
件 |
500 |
|
|
45 |
高扬程水泵 |
台 |
3 |
|
|
46 |
油锯 |
把 |
18 |
|
|
47 |
便携式消防水泵 |
台 |
5 |
|
|
48 |
配套水带 |
米 |
4220 |
|
|
49 |
移动水池 |
个 |
7 |
|
|
50 |
火场照明设备 |
套 |
2 |
|
|
51 |
台式水泵 |
台 |
1 |
|
|
52 |
单兵帐篷 |
套 |
20 |
|
|
53 |
背包防潮睡垫充气床 |
个 |
20 |
|
|
54 |
攀登绳 |
条 |
5 |
|
|
55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个 |
— |
|
|
56 |
军用消防铲 |
把 |
15 |
|
|
57 |
多功能水壶 |
个 |
50 |
|
|
58 |
头灯 |
个 |
290 |
|
|
59 |
望远镜 |
个 |
1 |
|
|
60 |
点火器 |
个 |
4 |
|
|
61 |
铁制弯直砍刀 |
把 |
20 |
|
|
62 |
铁扫把 |
把 |
30 |
|
|
63 |
斧头 |
把 |
40 |
|
|
64 |
雷达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
|
65 |
水下声呐探测仪 |
台 |
1 |
|
|
66 |
浮力马夹带绳包 |
件 |
20 |
|
|
67 |
水域救援头盔 |
个 |
20 |
|
|
68 |
救援绳索 |
套 |
5 |
|
|
69 |
水下潜水救援装备 |
套 |
3 |
|
|
70 |
救生抛投器 |
个 |
26 |
|
|
71 |
4.2米橡皮艇及30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5 |
|
|
72 |
3.8米橡皮艇及15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26 |
|
|
73 |
船用拖车 |
辆 |
5 |
|
|
74 |
编织袋 |
个 |
1000 |
|
|
75 |
土工布 |
卷 |
8 |
|
|
76 |
钢丝笼 |
捆 |
2 |
|
|
77 |
救生衣 |
件 |
600 |
|
|
78 |
救生圈 |
个 |
500 |
|
|
79 |
充气救援担架 |
个 |
6 |
|
|
80 |
气动抛投器 |
个 |
3 |
|
|
81 |
发电机 |
台 |
11 |
|
|
82 |
深井潜水泵 |
台 |
3 |
|
|
83 |
照明灯 |
套 |
6 |
|
|
84 |
扩音喇叭 |
套 |
3 |
|
|
85 |
安全帽 |
个 |
30 |
|
|
86 |
自吸泵 |
台 |
6 |
|
|
87 |
离心泵 |
台 |
5 |
|
|
88 |
抽水机 |
台 |
25 |
|
|
89 |
储水袋 |
个 |
14 |
|
|
90 |
工程机械装备 |
台(套) |
242 |
|
|
91 |
履带式挖掘机 |
台 |
150 |
|
|
92 |
轮式挖掘机 |
台 |
20 |
|
|
93 |
装载机 |
台 |
18 |
|
|
94 |
特种设备拖车 |
台 |
13 |
|
|
95 |
吊车 |
台 |
15 |
|
|
96 |
推土机 |
台 |
2 |
|
|
97 |
抓渣车 |
辆 |
2 |
|
|
98 |
抽排水洒水车 |
辆 |
1 |
|
|
99 |
发电抽排水车 |
辆 |
1 |
|
|
100 |
升降机 |
台 |
2 |
|
|
101 |
抽污泥泵 |
台 |
2 |
|
|
102 |
高压冲洗消防泵 |
台 |
2 |
|
|
103 |
高压冲洗坦龙 |
台 |
1 |
|
|
104 |
管道机器人 |
套 |
1 |
|
|
105 |
清淤抓渣机 |
台 |
2 |
|
|
106 |
便携式抽水泵 |
台 |
10 |
11.6 事故分级
根据纺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详见下表。
|
事故等级 |
划分标准 |
|
Ⅳ级 (一般) |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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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较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Ⅱ级 (重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
Ⅰ级 (特别重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