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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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文明治丧管理的通告

綦江府发〔2012〕99号

 

为加强城区文明治丧活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进文明治丧,深化殡葬改革,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区办法》)、《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关于市内人员死亡后尸体处置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公发〔2009〕42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确定

古南街道办事处、文龙街道办事处辖区所在社区是我区文明治丧示范区(其他街镇文明治丧示范区的确定参照执行)。

二、城区文明治丧活动的管理

(一)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他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区殡仪馆或治丧中心;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区治丧中心、区殡仪馆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禁止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区内各级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区殡葬职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应立即运送至区殡仪馆火化。

(四)正常死亡(含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遗体的火化,必须具备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者及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证件。非正常死亡(含涉案、涉事)遗体的火化,必须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医学检验后火化通知书》和死者及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证件。

(五)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区殡仪馆或区治丧中心接运遗体。禁止区殡仪馆、区治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六)单位或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在区民政部门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城镇主要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禁止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阴币、冥币、棺材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三、依法治理违规治丧活动

(一)依据《市办法》第二十二条、《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拆除灵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运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同时由市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治丧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噪声扰民的,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据《市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殡仪馆、区治丧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的,由区民政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市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区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区民政局统一规划要求,而擅自摆摊设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擅自更改生产、销售地点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据《市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就地销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城区治丧活动中,违反《区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工商、林业、国土、规划、市政、卫生、交通、文化、公安户籍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区办法》相关规定的,除按《区办法》给予处罚外,另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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