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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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7〕1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      

 

綦江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激励导向作用,切实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并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綦江区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推动我区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以市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支出;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后,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区级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安置后的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型发展、对关闭企业的奖励和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化解过剩产能继续实行包干奖补方式。奖补对象及标准:

(一)被整合关闭煤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矿奖补。

(二)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时间在2015年至2016年度内的,除按规定享受中央、市级600万元/矿的关闭奖励资金外,并根据关闭时限及产能给予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梯次奖励。

(三)2017年及以后主动申请关闭的煤矿,按上级规定和区政府研究制定的奖补标准执行。

(四)关闭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奖补:

1.资源枯竭的煤矿;

2.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

3.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

4.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奖补资金预算下达区安监局。

第七条 资金拨付采用报批制,具体流程为:

专项奖补资金由化解过剩产能煤矿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审查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报区安监局审签后送区财政局审批。审批结束,由区安监局按审批金额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专项奖补资金拨付给产煤镇,产煤镇按要求支付给补助对象。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工作。具体包括:

(一)企业为退休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费用;

上级专项奖补资金在优先保障职工安置费用后,方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产能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产煤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使用奖补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安监局协助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相应扣回专项奖补资金,还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区安监局应结合本区实际,对专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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