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23〕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依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区政府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7〕11号)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綦江府办发〔2015〕6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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