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綦江府发〔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4〕32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2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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