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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日期:2024-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綦江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在綦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托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开设的专属网页栏目(以下简称专栏)。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重庆市綦江区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在綦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区政府网站应切实发挥政府网站作为基层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突出政务特色和公共服务实效,打造“以公众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綦江区电子政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电子政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是区政府网站共建单位,各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专栏的责任主体,明确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信息员)。区电子政务中心牵头,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各单位建设专栏,各单位负责区政府网站主站相关栏目信息发布(具体分工见附件1)和本单位专栏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读网巡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为网站管理人员配置电子政务外网电脑、互联网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办公设备。应制定单位内部科室网站栏目内容分解保障制度、网站内容发布审核制度、网站值班巡查应急处置制度。网站管理账户实名登记,专人专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将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使用綦江区政府目录地址访问方式(区政府各部门:http://www.cqqj.gov.cn/bm/xxx;各街镇:http://www.cqqj.gov.cn/jz/xxx)其中“xxx”为各单位简称的打头字母(单位网址见附件3)。

第八条  网站栏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发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部门、街镇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属网页(专栏),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样式设置栏目,集中发布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区电子政务中心应根据市、区、街镇三级公开标准目录变化,及时调整各单位专栏栏目设置。各单位在完成标准栏目保障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设网站栏目,报区电子政务中心统一设计建设。

第十条  各单位应拓宽政府信息传播渠道,利用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推送网站信息。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张贴政府网站、渝快办APP等宣传画,引导群众进行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等服务,积极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十一条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保留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命名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附件4)。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关停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开展清理整合,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的要先整合后关停;对群众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确需保留的,要优化完善功能、配齐保障队伍、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做优做强。

第五章  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建立“三审三校”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审核机制中,“三”指承办单位经办人员、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三级审核。“审”是指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得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四)涉及社会稳定类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特别是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住址、病种伤残详情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更新,应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附件2)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内容更新。动态要闻类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0个自然日;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互动回应类栏目回应时间不超过2个月;政务访谈类、调查征集类更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且全年不少于3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功能,建立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完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办理流程,规范答复口径、推行标准文本。各单位应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分解落实任务,定期查看办理群众依申请公开,在申请日期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同时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线调查、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等互动交流版块功能,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和保密工作责任主体,应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是外包运维的,应与外包运维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安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读网巡查”制度。检查网站和政务新媒体页面是否能正常访问;各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机制是否到位;网站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依申请公开文件、群众来信是否受理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联系技术服务人员解决,做到立即处置、迅速上报,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落实专(兼)职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后台账户密码管理。密码位数应不少于8位,定期更改,以最小化原则管理账户,严禁将后台管理地址、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开展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维评估工作,通报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负责人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度目标考核中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信箱发布的信件因严重政治错误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二)被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关停、变更等,未按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的;

(四)未规范回复、或超期回复依申请公开等问题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

(五)发布广告等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工作不力,对指出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召开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培训会议,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提升建设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8〕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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