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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1-02-04

綦江财发〔2021〕18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现将《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28




渝财综〔2021〕3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四、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五、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暂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待中央明确科目后列入规定科目。

八、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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