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綦江区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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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认真研究,现将《綦江区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綦江区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2013年,全区部分市属重点企业、区属企业按照《重庆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渝安监发〔2013〕9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圆满完成市局部署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区近年开展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分级标准和主要范围
(一)主要内容。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分为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详见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企业开展建设,要突出机构队伍、建章立制、警示告知、教育培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公示、粉尘与毒物等主要危害整治、劳动者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与建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档案建立与完善等重点内容的建设和完善。
(二)分级标准。对基础建设的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采取100分制进行量化评估,由低到高分为四个档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分-7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分-8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且《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表》设置的关键项满足相关要求)。
(三)主要范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开展基础建设。应重点突出以下行业(领域):木质家具(门业)制造、制鞋(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石棉制品生产与使用、建材生产与加工(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耐火材料、砖瓦等)、金属冶炼、机械(机电)制造与加工、化工产品生产、纺织、印染、铅蓄电池生产、汽车4S店(修理厂)、火力发电、城市供水生产或污水处理、造纸、粮油加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橡胶或塑料制品的生产与加工等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
二、目标任务
(一)2014年目标任务
1.启动率和建设合格率。2014年,各街镇(园城)在重点行业(领域)启动基础建设的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年底前70%以上的企业要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年底前80%以上的企业要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
2.示范企业创建数量。各街镇(园城)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5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二)2015年目标任务
1.启动率和建设合格率。各街镇(园城)要对未启动基础建设的企业,全部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年底前,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全部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
2.示范企业创建数量。各街镇(园城)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5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三、基础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建为主,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为辅。由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按照先启动、边建设、边完善,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进行自查、自建、自我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企业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基础建设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全面启动,示范引导,重点行业先行。既要全面启动,扩大建设覆盖面,又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起示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既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参与基础建设活动,又要注重所有企业面上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注重衔接,自动并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已经通过“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业,视为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已经取得授牌资格的“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视为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良好企业”标准。基础建设涉及的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要积极督促原来创建的“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要求,抓好查漏补缺和完善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及时启动、积极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
区安监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企业名单及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并于3月底前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标准、要求和建设时限,同时要组织用人单位认真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使企业掌握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及自查、自建、自评方法。
每年4月上旬前,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将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企业名单及《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区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建自改、自评阶段(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上旬)
1.企业自查。纳入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在工作启动后,首先应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进行自查,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摸清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不足和缺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基础建设实施方案,为下一步开展自建自改打好基础。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綦和市属重点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自查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所在街镇(园城)安监科(办),由其汇总后统一报区安监局备案。
2.企业自建自改。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要瞄准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最低建设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单位制订的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经费,全面开展自建、自改,逐个解决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实现保“合格”、创“良好”、争“示范”工作目标。在此期间,区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掌握了解工作进度,检查企业是否对照标准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对于未开展或未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要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予以推动。
3.企业自评。10月上旬前,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在完成自建与自改各项工作后,再一次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所在街镇(园城)安监科(办),由其汇总后统一报区安监局备案待检查、抽查评估。
(三)检查、抽查和评估验收阶段(每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
1.检查、抽查。检查,以街镇(园城)为主组织实施;抽查,以区安监局为主组织实施。
(1)检查
街镇检查:由街镇(园城)安监科(办)牵头,对本辖区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綦和市属重点企业)自评、自建、自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中央在綦及市属企业检查:中央在綦企业由央企在渝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开展基础建设的自评、自建、自改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市属重点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开展基础的自评、自建、自改情况进行逐个检查。检查验收完毕,将检查验收情况分别报区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备案待抽查。
(2)抽查
区安监局抽查:区安监局组织对各街镇(园城)辖区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綦和市属重点企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市安监局抽查:市安监局随机对各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进行抽查。
(3)检查、抽查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启动基础建设,并按照要求开展各项整治和完善工作;二是企业自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能够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以上的标准;三是对不能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的,督促限期整改,限时完成基础建设任务。
2.“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评估验收。由区安监局为主牵头组织实施,对所创建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含中央在綦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评估检查验收。市安监局对我区的评估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审核。
3.工作情况报告。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自3月份启动基础建设工作后,每月底前向区安监局报送《各街镇(园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附件6);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各中央在綦及市属重点企业,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区安监局报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验收评估表》(附件4);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基础建设活动年度工作总结。
五、奖惩办法
(一)通报表扬。对经过评估验收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二)取消荣誉。对已获得“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名称的企业,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1.发生了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的;
2.作业场所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检测中,发现粉尘与高毒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3.没有按照规定配发劳动者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
5.创建后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基础建设活动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安监总局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中央在綦及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进过程中,要随时掌握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建设活动。
(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鉴于目前职业卫生工作整体基础差,技术服务力量还比较薄弱的现状,在工作推进上,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注重实效。一是要搞好结合。把基础建设与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抓,凡是纳入专项整治的行业,应当率先开展基础建设,并突出粉尘与毒物整治。二是要坚持重点行业整体推进。把重点行业基础建设的启动面和建设合格率作为衡量基础建设的重要指标,要克服只重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的培育和创建,不注重整体工作的推进。三是要搞好分类指导。在技术服务的要求上,要结合实际,搞好分类指导,对一些规模较大、作业场所较多、从业人员较多、粉尘毒物等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容易引起群发性职业病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总局47号令的要求,督促其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全面弄清本企业现状,开展针对性、系统性的综合整治和工作规范;对有新项目(新、改、扩建或技改、技引)上马的企业,要按照总局51号令的要求,督促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防止新项目继续“带病上马”;对生产工艺和作业场所简单、从业人员较少、危害因素种类较少的企业,重点督促企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超标情况实施综合治理和工作规范。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中央在綦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面上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检查督促,一手抓示范样板企业的培育和创建,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带动和促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
(四)严格时限,确保质量。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中央在綦及市属重点企业要严把工作时限,启动基础建设工作时间原则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工作推进过程可结合本地或本集团公司实际做适当调整。要统筹合理安排时间,严控时间节点,建设和创建过程中,要按照 “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切勿将检查验收工作集中安排在年底进行,以免影响全年工作整体进度。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数据。开展检查、抽查、验收,要严格质量标准,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要把建章立制、工作规范、教育培训和防尘防毒整治作为建设的重点来抓,要通过建设和创建,促进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全面启动和上台阶。
联 系 人:简 芳、吴 波
联系电话:61271221
传真号码:61271200
邮 箱:24711445@qq.com
附件:
1.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创建企业名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
3.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表
5.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6.各街镇(园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
7.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见市安监局ZW—JB—2014—003文件或在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
綦江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名单
1.永城镇 重庆綦江西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2.工业园区 重庆九凤门业有限公司
3.工业园区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4.工业园区 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5.石角镇 重庆市创业制鞋有限公司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
主要内容 |
分值 |
具体实施方法 |
检查方法 |
扣分标准 |
得分 |
1
责任
体系
(3分) |
☆建立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度 |
3 |
1.以书面文件形式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应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①人员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②管理部门责任体系: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
每缺一类人员或管理部门职责及义务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2
规章
制度
(6分) |
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
6 |
建立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入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⑤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⑥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⑩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⑪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制度需针对本单位实际和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制定,并在运行中体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有效性。 |
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扣0.5分。 |
|
3
管理
机构
(6分) |
3.1设置或指定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
1 |
1.标准:严重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方式:书面形式明确,将配置文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文件。 |
未设置或指定机构(组织)不得分。 |
|
☆3.2配备专职
或兼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
2 |
查阅文件,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未正常开展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
| ||
☆3.3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档案 |
3 |
建立6本台账: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每缺1个管理台账扣1分,每个台账资料不全的扣0.5分。 |
| |
4
前期
预防
(18分) |
☆4.1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 |
3 |
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后,从安监部门取得申报回执;将申报表及申报回执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申报表及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未申报不得分;未按要求变更申报的扣1分;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不全的每缺1项扣0.5分。 |
|
4.2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
经安监部门
审核通过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动工建设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总局51号令及渝安监发〔2013〕107号文件要求,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审核(备案),取得项目审核(备案)批复。
2.将预评价报告、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
没做预评价的,不得分;
已经在做预评价,但还没有得到安监部门审核(备案)批复的,扣0.5分。 |
| |
4
前期
预防
(18分) |
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产且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审查,并取得项目审查批复。
2.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及有关批复。 |
没有做设计专篇的,不得分;
已经在做设计专篇,但还没有得到安监部门审查批复的,扣0.5分。 |
|
☆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
2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后或试运行期间,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提请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或备案,取得验收或备案批复。
2.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批复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 |
符合自行竣工验收且进行了自行竣工验收,但没有报安监部门备案的,扣1分;
应当由安监部门竣工验收,而未得到验收批复的,不得分。 |
| |
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2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先进,得2分;中等,得1.5分;一般,得1分。 |
| |
☆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1.5 |
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可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落实。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并进行核对。 |
发现一起,此项不得分。 |
| |
4
前期
预防
(18分) |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
1 |
主要原辅材料在购买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供货商提供MSDS资料,并将其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备注:凡标注(表几-几)的表格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或市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
发现有隐瞒的,不得分;每发现一种主要原材料无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的,扣0.2分。 |
|
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
0.5 |
在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提供职业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并将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 |
发现设备无中文说明书的,每台扣0.1分。 |
| |
☆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3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标准规定进行设置。 |
现场查看(重点查看高危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
未设置的,每处扣0.5分;设置不规范、不醒目的,每处扣 0.25分。 |
| |
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
1 |
1. 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需要购入的化学品,书面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
2.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或查阅档案材料。 |
发现没有主要原辅材料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或中文说明书的,缺一项扣0.2分。 |
| |
4
前期
预防
(18分) |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
1 |
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填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
没有或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
|
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1 |
在承包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前提下,与承包者签订外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将外包合同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
发现违法转嫁的,或未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不得分。 |
| |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2 |
查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达标。 |
查阅检测报告,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已检测的根据超标率进行相应扣分。 |
|
☆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2 |
重点是矽尘、石棉粉尘等粉尘、高毒作业岗位要与其他岗位隔离;有毒有害岗位要与无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现场进行检查。 |
未分开的或发生源未处于下风侧,每处扣 1分。 |
| |
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1 |
生产、生活和仓储应严格分开。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分开,此项不得分。 |
| |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
1 |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进行设置;将报警器设置地点、规格型号、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未设置不得分,每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
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
1 |
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将配置药品清单、药品存放地点、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未配置不得分,配置不完善、不匹配或药品过期的,每缺一种扣0.2分。 |
| |
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
1 |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将冲洗设备设置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设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
| |
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
1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此项不得分。 |
| |
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1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现场检查。 |
未设置不得分,每缺少一处扣0.5分。 |
| |
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0.5 |
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并每季度汇总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填至《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表4-3),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 |
未进行日常监测的不得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缺一处、一种扣 0.25分。 |
| |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
☆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2 |
委托具有资质机构按要求进行检测,并保证所检测点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检测评价合同书及检测评价报告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查阅检测报告,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
本年度未检测的,不得分(本年度已开展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视为已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缺一处、一种扣 0.25分。 |
|
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2 |
1.委托具有资质机构按要求开展,将现状评价合同及现状评价报告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2.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27号)文件要求,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或存在三种特殊情况的,应进行现状评价。
3.在本企业启动基础建设之前的三年内,新改扩和技改、技引进项目已经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过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年度可不做现状评价。 |
查阅档案资料。 |
已经启动评价工作,但没有出正式报告的,扣0.5分;
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5 |
规章制度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进行公布,操作规程要在相应的操作岗位上进行公布;将公布照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核实。 |
无公告栏的不得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公布不全,每缺一种扣 0.25 分。 |
| |
☆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2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标准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一处未设置扣0.5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0.2分。 |
| |
5
工作
场所
管理
(25分) |
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
2 |
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填写《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附件5),劳动者本人要进行签字,将其存入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缺少相关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的每人扣0.5分,告知不规范每人扣0.25分。 |
|
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1 |
在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公布或不在醒目位置公布的不得分。 |
| |
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
1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将历年的公告记录或照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 |
未告知的,扣1分。 |
| |
☆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1 |
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体检结果填至本人《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以劳动者签字形式告知,将表格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六)。 |
现场选择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 |
每发现1人未告知的,扣0.25分。 |
| |
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
1 |
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体检结果填至本人《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以劳动者本人签字形式告知,将表格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如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抽查询问1名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
发现有未告知现象的,此项不得分。 |
| |
6
防护
设施
(7分) |
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
2 |
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对照现场,对台帐进行查阅。 |
台帐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2分。 |
|
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2 |
按要求落实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
重点岗位无防护设施每处扣1分;一般岗位无防护设施每处扣0.5分。 |
| |
☆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2 |
定期对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表2-8),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
一台防护设施不能有效使用扣0.5分。 |
| |
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
1 |
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表2-5),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
维修不及时或无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全或不完善的,扣0.2分。 |
| |
7
个人
防护
(10分) |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
1 |
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本年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经费填至《职业病防治经费一览表》(表2-3),历次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附后,统一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采购计划、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等资料。 |
无有效的采购记录,不得分;有采购记录无采购计划的扣0.5分。 |
|
☆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3 |
1.参照配备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针对不同作业岗位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将以上资料附在《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表2-6)后,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
配备的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每种扣1分。 |
| |
7
个人
防护
(10分) |
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3 |
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要填写《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表2-6),领取人要签字;将发放记登记记录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
无记录不得分;比对劳动者花名册,缺一人扣0.5分。 |
|
☆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3 |
定期对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人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同时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表2-8),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档案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发现一人未正确佩戴、使用的,扣0.25分。 |
| |
8
教育
培训
(10分) |
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3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合格证书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
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的1人次,扣1分。 |
|
☆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4 |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表3-1),参训人员本人要签字,将培训通知、培训教材或资料、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图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检查培训记录、试卷或其他相关资料。 |
未开展培训的,不得分;培训资料收集整理不完善规范的,扣1分;培训每缺少一人,扣0.5分。 |
| |
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3 |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并汇总年度培训情况,填写《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表3-1),将培训通知、培训教材或资料、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图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
未培训或无相关记录不得分;培训每缺少一人扣0.5分;发现培训工作作假的,扣2分。 |
| |
9
健康
监护
(10分) |
☆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1.5 |
1.委托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体检。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离岗体检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
4.离岗前90日内已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可视为离岗体检。
5.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汇总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表5-1)、《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表5-2)、《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表5-4),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附后,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6.要将员工分户档案建立有关情况汇总,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表5-6),将表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未组织上岗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5分;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未建立分户档案的,一人次,扣0.5分。 |
|
☆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3 |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体检率不足70%的,不得分;发现有2名(或4名疑似)以上职业病人的,不得分;未组织岗中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5分;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 | |||
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0.5 |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未组织离岗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25分。 | |||
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0.5 |
按要求落实,人员调动要有相关记录,将记录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支手续。 |
发现一起或无调动记录的不得分。 |
| |
9
健康
监护
(10分) |
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0.5 |
按要求落实,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要有书面签字,将其存入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及自愿离岗者书面签字。 |
每发现一人离岗未签字或体检,扣0.25分。 |
|
☆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1 |
将此要求列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时明确告知,在领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要求员工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表5-6)上签字,将表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查阅有关制度、劳动合同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
制度、合同中无相关规定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名劳动者不知情的,扣0.25分。 |
| |
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0.5 |
将此要求列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个人健康检查表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六),报销单据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体检表。 |
制度中无相关规定、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的,此项不得分。 |
| |
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1 |
按要求落实。 |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
发现一起不得分。 |
| |
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1 |
按要求落实。 |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
发现一起不得分。 |
| |
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
0.5 |
按要求落实。 |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
未发放或发放不全的,扣0.5分。 |
| |
10
应急
管理
(5分) |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5 |
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预案中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另外无救援条件的单位要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
查应急预案。 |
预案不完善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
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
1 |
定期维护,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
无记录或维护不及时不得分。 |
| |
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5 |
针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演练记录。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 |
| |
10.4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1 |
填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表5-5),及时进行报告,并将报告及处理记录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查阅报告情况。 |
发现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报告的不得分。 |
| |
总分 |
| |||||
说明 |
1.基础建设工作由企业对照标准自主进行创建,此表适用于企业自查、自建自改、自评使用,也适用于安监部门对企业基础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使用。
2.基础建设实行100制量化打分评估,综合得分总计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水平。
3.基础建设分为四个档次: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79分),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89分),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并同时满足相关条件)。
4.标“☆”为关键项,共有20个关键项,有5个以上关键项的扣分超过该小项分值一半的,不能评为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5.不涉及或不适用项目,该项自动得分,如4.2、4.3、4.4、5.7等项目。
6.本检查表具体实施方法中凡标注(表几-几)的表格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或市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字: 、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
企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含私营) □合资
□外资(含外资控股) □其他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年度产值(万元) |
|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
| |||||||||
从业人数
(含临时工) |
|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含临时工) |
|
建厂
时间 |
| |||||||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名称 |
|
负责人 |
| |||||||||
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中文名称) |
| |||||||||||
主要原、辅材料 |
| |||||||||||
主要中间产品 |
| |||||||||||
主要产品 |
| |||||||||||
说明:本表于3月10日前,由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统一填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备案。 | ||||||||||||
附件4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评估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自评分数 |
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验收评估分数 |
市级抽查验收评估分数 |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责任体系 |
3 |
|
|
责任体系 |
3 |
|
|
责任体系 |
3 |
|
|
规章制度 |
6 |
|
规章制度 |
6 |
|
规章制度 |
6 |
| |||
管理机构 |
6 |
|
管理机构 |
6 |
|
管理机构 |
6 |
| |||
前期预防 |
18 |
|
前期预防 |
18 |
|
前期预防 |
18 |
| |||
工作场所管理 |
25 |
|
工作场所管理 |
25 |
|
工作场所管理 |
25 |
| |||
防护设施 |
7 |
|
防护设施 |
7 |
|
防护设施 |
7 |
| |||
个人防护 |
10 |
|
个人防护 |
10 |
|
个人防护 |
10 |
| |||
教育培训 |
10 |
|
教育培训 |
10 |
|
教育培训 |
10 |
| |||
健康监护 |
10 |
|
健康监护 |
10 |
|
健康监护 |
10 |
| |||
应急管理 |
5 |
|
应急管理 |
5 |
|
应急管理 |
5 |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估组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估组组长(签字):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样本)
先生(女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受聘于 公司所在的 部(车间、组、室) 岗位。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 等职业病。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职业健康岗前、岗中、离岗、应急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我公司;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受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各街镇(园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
填报单位: 街镇(园城)安监科(办)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启动情况 |
企业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
乡镇和区县开展检查、抽查情况 | |||||||||||
全年
计划
启动
(家) |
是一次性
全面启动
或分步
启动 |
本月已
启动
(家) |
下月
将启动
(家) |
企业
对员工
开展
培训
(家) |
已建立
完善制度、
台账、档案、
警示告知
(家) |
作业
场所
开展
检测、
整治
(家) |
启动
职业
健康
体检
工作
(家) |
落实
个体
防护
用品
制度
(家) |
本月
乡镇
开展
检查
(家) |
本月
区县
开展
抽查
(家) |
对“基础建设”
开展执法情况 |
已达到
“基础建设”
合格以上
标准(家) | |
下达
整改
指令
(份) |
实施
经济
处罚
(万元) | ||||||||||||
|
|
|
|
|
|
|
|
|
|
|
|
|
|
说明:请各街镇(园城)安监科(办)于每月(3-12月)月底前将本表报送至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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