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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5-09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在綦有关中央、市属重点企业:
 
      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以上事故在国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工贸企业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检测不通风盲目作业,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等主要问题。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遏制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的现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压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安委﹝2014﹞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   ﹝2014﹞22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确认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为,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避免盲目施救,遏制事故多发态势。
二、主要内容
(一)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1.摸清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审批表可参考附件2)。排查工作应该由企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2.企业从事有限空间作业,要制定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作业前应有人提出申请,有人进行审批(有技术人员的,只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由行政人员审批的,必须经过培训)。
3.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技术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4.对本企业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技能。
5.制定可靠有效的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1.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3.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4.必须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浓度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
5.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
6.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监护人员;
7.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
8.防止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三)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街镇(园城)、区级有关部门、在綦有关中央、市属重点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
三、专项整治时间及方式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4年5月4日至10月30日。
(二)专项整治方式
 1.摸清摸实底数(5月4日至5月底)
各街镇(园城)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摸清全区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各街镇(园城)将收集的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汇总,并于2014年5月底前报送区级有关部门及区安监局备案。
2.自查自改、治理整改(6月初至7月底)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99号)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內容,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人员培训、监测检测等各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做到不留死角。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本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所在街镇(园城),各街镇(园城)于2014年7月底前将收集到的情况汇总报送区级有关部门和区安监局备案。
3.全面检查(8月初至9月底)
各街镇(园城)及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压事故、保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渝安委﹝2014﹞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各街镇(园城)及区级有关部门对辖区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全过程跟踪企业整改,对逾期没有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督查验收、全面总结(9月底至10月底)
(1)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区安监局将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等安全生产监管原则,明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职责。
1.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区工贸企业的有限空间的相关排查整治工作。
2.区经信委:负责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有限空间的相关排查整治工作。
3.区商务局:负责全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相关排查整治工作。
4.区质监局:负责全区工贸企业特种设备中涉及有限空间的相关排查整治工作。
5.其他行业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企业有限空间的相关排查整治工作。
6.各街镇(园城)负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下商贸企业有限空间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
各街镇(园城)和有关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将本文转发辖区所有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街镇(园城)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将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扎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四)坚持常抓不懈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工作量大,各街镇(园城),有关行业部门、有关中央在綦、市属企业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成效,实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附件:1.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3.工贸企业常见有限空间目录
4.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关于有限空间管理摘要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有限空间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密闭
半密闭
设备
贮罐
车载
槽罐
反应塔
(釜)
压力
容器
管道
烟道
锅炉
工业
炉窖
搅拌
机械
 
(个)
M3
(个)
M3
(个)
M3
(kg)
长(米)
直径(米)
长(米)
直径(米)
(吨)
(座)
M3
 
 
 
 
 
 
 
 
 
 
 
 
 
 
 
 
 
地下
有限
空间
地下管道
暗沟
隧道
涵洞
污水池
沼气池
化粪池
下水道
废井
(口)
地窑
(个)
(米)
直径
(米)
(米)
直径
(米)
(米)
直径
(米)
(米)
直径
(米)
(个)
M3
(个)
M3
(个)
M3
(个)
M3
 
 
 
 
 
 
 
 
 
 
 
 
 
 
 
 
 
 
地上
有限
空间
储藏室
酒糟池
发酵池
垃圾站
料仓
 
 
 
 
 
(个)
M3
(个)
M3
(个)
M3
(个)
M3
(个)
M3
 
 
 
 
 
 
 
 
 
 
 
 
 
 
 
注:管道、烟道是指直径在30cm以上的。
— 8 —

附件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工作内容:
作业地点: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安全监护人: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序号
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
确认人签字
1
作业人员安全交底
 
 
2
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
 
 
3
通风措施
 
 
4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5
照明措施
 
 
6
应急器材配备
 
 
7
现场监护
 
 
8
其他补充措施
 
 
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
 
作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授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二份,第一联审批部门保留,第二联作业单位保留)
注: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审批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
 
 
 
附件3
工贸企业常见有限空间目录
序号
行业名称
有限空间目录
1
冶金
各类炉窑如焦炉、预热炉、热风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退火炉、矿热炉等;料仓、料斗、矿槽;储罐如燃料罐、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锅炉、烟道、除尘器、布袋除尘箱体;破碎机、磨机、一二次混合机、点火器、环冷风箱、冷矿筛等;
地坑如精炼炉地坑、铸造坑、泵坑等;
污水处理池(井);地下或半地下配电室(使用六氟化硫作为绝缘气体的电控开关)、管井(廊)等;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捕集)、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涉及的罐(塔、柜)、风机房、除尘室等。
2
有色
铸造炉、煅烧炉、石墨化炉辅助生产所需的其他炉体(保温炉、倾翻炉、电感应化铁炉)、回转窑、石灰炉、熔盐炉、余热锅炉等反应炉;
煤气站电捕集罐、锅炉、烟道、燃料储罐等;
电解槽、管道、电除尘器、车载储槽、
蒸汽缓冲器、压煮器、管道化溶出装置、蒸发器、脱硅机、压缩空气储罐、真空罐等压力容器、其他槽罐等;
收尘室、淋洗塔、井、坑(池)、下水道等。
3
建材
煤气站电捕集罐、煤气发生炉、窑炉锅炉、喷雾干燥塔、储罐等;
煤粉库(地坑)等。
4
机械
电镀(氧化)槽、酸碱槽、油槽、电泳槽、浸漆槽;储料仓、贮罐、塔(釜)、油罐;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冲天炉、工频炉、加热炉、燃气(电)干燥炉、保护气氛热处理炉、助燃(可燃)气体汇流排等;
地下室、地下管道、地下仓库、地坑、污水池(井)、下水道等;
喷漆室、垃圾站、发动机试验室、探伤室、煤气转供站等。
5
轻工
农副食品加工业
原材料仓、恒温库、速冻库(箱)、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维持罐、腌制池、储油罐、浸出罐、污水池(沟、槽)等。
食品制造业
原材料仓、浸出罐、分离罐、浓缩罐、糖化罐、层流罐、调浆罐、发酵罐、种子罐、流加糖罐、维持罐、消泡沫剂罐、中和桶(池)、脱色桶、结晶罐、奶罐、液氨罐、污水池(沟、槽)、蒸发罐、浓缩罐、分离罐等;
盐液池、水处理池、蒸发脱水干燥房等。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糖化罐、酒母罐、发酵罐(池)、储酒罐、酸碱罐等、沼气池、污水池(沟、槽)、原材料罐、贮糖罐、高压均质机、干燥塔、烤炉、过滤罐等;
冷库、原材料仓、沼气池、污水池(沟、槽)等。
皮革、毛皮、羽毛制品和制鞋业
转鼓、污水池(沟、槽)等。
造纸和纸制品业
蒸煮塔、水力碎浆机、蒸球、预浸器、分离器、喷放仓、木片仓、预蒸仓、反应仓、氧漂塔、漂白塔、转鼓、浆池、卸料塔、流浆箱、烘缸、汽提塔、黑液槽、碱炉、汽鼓、汽包、澄清器、消化器、石灰回转窑、碱回收(罐、炉、克化设施等)、污水池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涂料油墨颜料、日用化学品)
原材料罐、配料锅、喷放仓、喷粉塔、反应釜、污水池等。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粉碎回收容器、搅拌混合罐等。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日用玻璃、
陶瓷制品)
煤气发生炉、污水池、炉窑、燃煤窑炉、隧道窑、玻璃窑炉、退火炉等。
6
纺织
清梳联合机、浆染联合机、退煮漂联合机、轧染联合机、热熔染色联合机、碱减量机、液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经轴染色机、筒子纱染色机、绞纱喷射染色机、绞纱箱式染色机、筒子纱射频烘干机、绞纱烘干机、成衣染色机、散毛染色机、散毛烘干机、罐蒸机等纺织专业设备,以及锅炉等;
除尘地沟(道)、化粪池、蓄水池、窨井、电缆沟、电梯井道等;
纺织空调室、空调系统送回风道、除尘室、滤尘室、消防水箱(池)等。
7
烟草
烘丝筒、润叶(梗)筒、加香(料)筒、滚筒干燥机、浸渍器、流化床、真空回潮机、烟丝膨胀焚烧炉、箱式储丝(叶、梗)柜、消防水塔(水箱)、锅炉、省煤器锅炉排烟管道、软水箱、除氧水箱、热力除氧器钠离子交换塔、中央空调风柜(风管)除尘器、香精香料配制罐、以及有检修人孔的二氧化碳储罐、空压分气缸、真空罐、蒸汽分汽缸、储油罐等;
化粪池、下水管道、地下水池(含消防、生产、生活、排污、中水)、污水处理水池、地下电缆沟地下室(含泵房、操作间、配电间、蒸汽凝结水回收间)、管道阀门井等;
烟道(排油烟、锅炉排烟)、冷库、电梯井道等。
8
商贸
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锅炉、污水井等。
注:本目录中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附件4
 
工贸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健康七条规定关于有限空间管理摘要
 
第六条 必须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程序,严格有限空间以及生产、使用(伴生)气体作业场所的管理。
【条文释义】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密闭半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工业炉窑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料仓等。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一是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二是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等危险有害因素;三是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采光不足,照明不良,通讯不畅;四是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五是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一、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要求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2.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如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3.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监管制度;
5.检测制度。
6.应按作业工种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发包与承包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的,应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督管。
3.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配备相适应的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为施工单位创造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施工环境
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每个装置、设备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统计情况应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二)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等作业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需经安全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告知作业者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四)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资质。
(五)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六)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八)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作业区域内脱卸个人防护用品。
(九)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十)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人员全部离开。
三、作业人员教育与培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四、应急救援管理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应保存记录,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的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如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主要要求】
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三、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四、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生产、存储物品过程中,可能缓慢伴生少量气体,集聚后仍然造成事故或伤害,如油漆、发酵工艺、泡(榨)菜,排污管道等,通风和防护措施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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