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綦江区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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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镇煤管办(安监办)、乡镇煤矿企业:
为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控预警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结合我区乡镇煤矿实际,重新修订了《綦江区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綦煤发〔2014〕10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綦江区乡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监控系统主机(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2、监控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工作主机与备份主机应能在 5min 内切换,并与区安监局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3、监控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和接地保护。
4、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对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断电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5、中心站应配备不小于2h的UPS不间断电源,并配置抗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降温空调以及录音电话、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6、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30cm。
7、井下分站供电电源应取自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二、传感器安装、设置规定
1、所有矿井应按AQ1029-2007的要求设置甲烷、风速、一氧化碳、温度、负压、风门开关、设备开停、风筒、馈电、烟雾等主要传感器。
2、甲烷、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30cm,距巷壁≥ 20c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各类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以及安设地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至175条和AQ1029-2007第6、7条的规定。
4、所有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必须设置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所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得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替代。
6、所有矿井总回风巷、开采容易自燃(Ⅰ类)、自燃(Ⅱ类)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
7、井下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8、施工岩石钻孔、全岩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硫化氢传感器(上限报警浓度≥6.6ppm)。
9、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和瓦斯抽采泵等主要设备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1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
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30m以内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12、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13、总回风巷、突出煤层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风向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上、下限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规定。
三、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调校前应向区安监局监控中心报告并作好调校记录。
2、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安排专人采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同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3、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4、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 4% 的瓦斯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5、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6、井下分站、传感器应定期安排人员进行清洁,随时保持传感器的透气孔畅通,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7、煤矿备用传感器、分站等备件的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 20%。
8、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或因监测点断线或不能上传等故障时,矿值班调度员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同时向区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
9、矿井因特殊原因(如雷击、暴雨等)需要关闭监控系统时,矿值班调度员必须报告矿值班领导、煤矿主要负责人、区安监局监控中心,同时立即通知井下停止作业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待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井下作业。
10、区安监局监控中心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案。
11、各煤矿必须与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监控系统维护协议。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保证有专业维护人员对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保证在接到故障报告后24h内赶往煤矿及时排查、处置故障。
四、超限预警短信设置
区安监局监控中心实行四级预警,通过移动公司以自动群发超限预警短信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四级预警设置如下:
1、一级报警
井下采掘工作面(含工作面进、回风巷,采面上隅角,机电硐室等,下同)瓦斯浓度达到1%,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或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超限时长达到5s时,即自动群发手机预警短信到煤矿业主、矿长、总工、煤矿所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特派员。
2、二级报警
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或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超限时长达到300s,或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2%且超限时长达到10s时,即自动群发手机预警短信到煤矿业主、矿长、总工、煤矿所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特派员、煤管办副主任、局联系矿人员。
3、三级报警
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或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超限时长达到900s时,即自动群发手机预警短信到煤矿业主、矿长、总工、煤矿所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特派员、煤管办副主任、煤管办主任、局联系矿人员、局联系该矿监管组组长、煤管科科长、技术装备科科长、信息中心主任。
4、四级报警
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7%,或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超限时长达到1800s,或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2%且超限时长达到900s时,即自动群发手机预警短信到煤矿业主、矿长、总工、煤矿所属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特派员、煤管办副主任、煤管办主任、局联系矿人员、局联系该矿监管组组长、煤管科科长、技术装备科科长、信息中心主任、产煤镇分管领导和镇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接收到以上预警信息(井下甲烷传感器调校超限预警除外),煤矿应视其超限地点,按要求立即停止工作或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作业,撤出作业人员,组织人员查明超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将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及时向区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达到三级、四级预警时,煤矿还应将超限地点、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区安监局监控中心(传真电话:61271262)。
五、其他规定
1、各煤矿应建立由本矿总工程师领导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管理及维护人员;系统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各煤矿应根据本矿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制度。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3、监控值班人员可由调度员兼任,应认真监视各种信息,详细填写值班记录、系统故障及处理记录、瓦斯超限记录等各种运行日志。
4、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必须每日打印,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
5、各煤矿要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图纸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应建立的台账及报表有:监控系统仪器台帐;监控系统、仪器故障记录;检修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日报表;报警断电记录;瓦斯超限处理记录;断电闭锁测试记录等。
6、各煤矿必须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张贴在监控室(调度室),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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