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綦环发〔2017〕33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防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强力推进我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打好我区文明城区创建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綦江区“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綦江区2017年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我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我局报告,经我局现场检查认定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三、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方可进行,未经我局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我局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由我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六、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地管理,有效防止噪声污染扰民。我局将进一步严格夜间建筑施工审批,加强对城区各建筑工地的巡查,加大噪声污染扰民投诉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5日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