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白酒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告

綦食药监通告〔2018〕1号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白酒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白酒小作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白酒小作坊登记规定。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二、严格执行白酒生产禁止性规定。《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即白酒小作坊仅能生产粮食酿造酒,不得外购白酒或食用酒精勾调白酒。
三、严格执行白酒质量安全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粮食酿造酒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纽甜、除苦剂、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进行勾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冒充粮食酿造酒,不得虚假宣传自产自销粮食酿造酒,不得设置欺骗和误导公众的招牌、门头。
五、白酒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设置白酒酿造设施设备和工具。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白酒小作坊或白酒经营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生产经营条件、工艺不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白酒小作坊操作指导规范》、《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酿造设施设备和工具。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重庆市綦江区环保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