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11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
经营者姓名:吴兆红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372G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设施循环池进水口pH为2.84,出水口pH为2.68,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兆红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工人罗启彬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SY-33号)。
5.你单位的《废气治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料》及《制砖窑烟气除尘脱硫工程设计方案》。
6.《除尘脱硫设备使用及运行记录》(2018年3月13日-7月23日)。
7.你单位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4]069号)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5]59号)。
证据1-7证明2018年7月24日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设施循环池进水口pH为2.84,出水口pH为2.68,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8.《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7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年11月2日提交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减免申请》,2018年11月9日提交了《环保整改说明》,你单位就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制定脱硫管理制度,希望考虑企业生存经营困难,恳请减免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具体情形,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第六条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叁元整(13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