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10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兆红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372G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 2018 年7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对厂区内的页岩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24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兆红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兆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4]069号)。
5.《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5]59号)。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对厂区内的页岩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7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年11月2日提交了《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减免申请》,2018年11月9日提交了《环保整改说明》,你单位述称:因东丁公路改造扩宽路基,占用你厂区部分地方,致使页岩沙土堆放挡墙等防尘设施建设受影响,你单位进行了整改,明确了整改期限,恳请减免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未对厂区内的页岩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形,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