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14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发荣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2223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13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1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发荣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7月19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发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工)[2004]9号)。
6.《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 [2003]14号)。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7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18年9月26日向我队提交了听证申请,我队于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时你单位述称:你单位编制有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液氨建设有喷淋设施,在发生应急事件时,喷淋设施能够起到风险防范作用。且你单位在检查时并未实际生产,是恢复生产前的试产,作为一个老企业应当按照原来的法律法规来要求,且中间停产一段时间,现在要生产如果不能达到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执法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阐明,企业会对照现在的要求进行落实,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你单位听证会后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资料。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核实认为:
我队就你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进行了核实,未查询到你单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信息,你单位事后提交的资料中也未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视频资料可反映,你单位液氨罐为露天堆放,未堆放在设置有喷淋设施的场地,你单位所述的喷淋设施并不能对液氨灌区实际堆放地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你单位的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考虑你单位具体情节及整改态度,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