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15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帆
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0日02时左右在綦江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场界环境噪声超标11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最大限值的幅度18.9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8月23日对你单位项目安全主管杨贤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TS-55号)。
4.《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来信、来访登记表》。
证据1-4证明2018年8月20日02时左右,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綦江恒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引起群众投诉。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合同协议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9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在2018年8月20日02时左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进行织夜间施工作业,未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也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且场界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引起附近群众投诉。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本年度违法夜间施工次数、噪声超标分贝数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具体情节,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