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传罚〔2023〕11号 |
綦江区霍永利诊所 |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4.21 |
|
2 |
綦卫传罚〔2023〕13号 |
綦江区李锡敏诊所 |
綦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销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4.21 |
|
3 |
綦卫公罚﹝2023﹞2号 |
綦江区益养堂美容工作室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从事美容行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