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传罚〔2023〕21号 | 綦江区王康明口腔诊所 | 未按规范开展消毒灭菌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5.17 | |
2 | 綦卫公罚﹝2023﹞1号 | 綦江区丽姿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