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传罚〔2023〕21号 |
綦江区王康明口腔诊所 |
未按规范开展消毒灭菌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5.17 |
|
2 |
綦卫公罚﹝2023﹞1号 |
綦江区丽姿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