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公罚〔2023〕3号 |
綦江区王肖美发工作室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店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6.19 |
|
2 |
綦卫公罚〔2023〕4号 |
綦江区碧水蓝湾酒店 |
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蒋某某1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