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公罚﹝2023﹞36号 |
綦江区润美尔美容馆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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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綦卫公罚﹝2023﹞33号 |
綦江区星宸宾馆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床单、被套、枕套等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未造成不良后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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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綦卫医罚﹝2023﹞32号 |
杨某某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罚款、没收药品医疗器械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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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綦卫传罚〔2023〕58号 |
重庆綦江沙溪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
2023年9月5日使用中的“葡清速干免洗手皮肤消毒液”未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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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綦卫传罚〔2023〕59号 |
綦江张家志诊所 |
2023年9月5日治疗室内使用过的6具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销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重庆市綦江区 |
2023.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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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綦卫传罚〔2023〕60号 |
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汉村卫生室 |
2023年9月26日治疗室内使用过的1具一次性注射器未及时进行销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重庆市綦江区 |
2023.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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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綦卫传罚〔2023〕51号 |
重庆康倍佳药房有限公司 |
在架销售的消毒产品“明优堂®紫草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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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綦卫传罚〔2023〕53号 |
重庆市綦江区绿之源福通大药房 |
在架销售的消毒产品“苗火麒®婴宝抑菌膏”,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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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綦卫传罚〔2023〕52号 |
重庆市綦江区海通杏林阁药房 |
在架销售的消毒产品“灵芙®皮宝灵草本乳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