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綦卫公罚〔2023〕35号 |
綦江区名洋美容馆 |
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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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綦卫医罚〔2023〕36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
未按规定书写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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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綦卫医罚〔2023〕37号 |
刘某某 |
未按规定书写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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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綦卫传罚〔2023〕66号 |
重庆綦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使用的消毒产品不在有效期内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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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綦卫传罚〔2023〕67号 |
重庆市綦江区结核病防治所 |
使用的消毒产品不在有效期内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警告 |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3.12.6 |